【原告陈述】
患者谢某某(男)入被告医院诊断:直肠恶性肿瘤。患者入院后,被告于11月10日为患者行直肠癌根治术。2020年11月14日患者出现腹腔管持续引出粪便样物,经被告实施冲洗及调整治疗补液等措施,患者出现心率增快、呼吸急促,引流量明显减少等症状。

被告为患者行腹部”检查示:乙状结肠及直肠上段病变切除术后,术区见吻合器影像;腹腔内大量渗出、积液积气,肠间隙模糊;中下腹肠管积气扩张。被告于2020年11月14日再次在全麻下为患者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口。
术后转入1011抢救。2020年11月16日00:48时监护仪提示患者心电波形呈直线,无颈动脉搏动,监测上心率、血压、氧饱和度均测不出,经被告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1月16日01:25时判定患者临床死亡。
【被告辩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合法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鉴定结果】
某市某人民医院甘美医院为谢某某实施的诊疗过错(1、被告对患者谢某某“腹腔镜中转直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后病情估计不足,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处置不到位;2、未考虑行“预防性肠造口”)与患者谢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左右。
【医疗过错】
1、被告对谢某某“腹腔镜中转直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后病情估计不足,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处置不到位。根据护理记录显示,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2日谢某某多次出现高热,最高体温39℃,被告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行相关检查;
2020年11月13日16:00谢某某引流液呈粪水样,伴恶臭,被告考虑患者出现吻合口瘘,但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被告20:55开具临时医嘱:急诊血细胞分析,急诊肾功10项,急诊肝功能,降钙素原,直到2020年11月14日05时许才进行采样。

8时许报告血细胞分析结果,可能存在全身感染(败血症),2020年11月13日晚至2020年11月14日上午谢某某已出现心率增快,呼吸急促等感染性休克表现。
2、患者大便积存较多,术前行新辅助治疗,且疾病时间长,长期消耗,系吻合口瘘高危因素,“预防性肠造口”可以减轻、甚至避免直肠癌切除术后吻合口瘘导致的严重腹盆腔感染、脓肿、感染性休克等危及谢某某生命的状况发生;
故在临床上多考虑行“预防性肠造口”,但被告在行“腹腔镜中转直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时未考虑是否需要行“预防性肠造口”术并与原告方沟通。谢某某死后未行尸体解剖,被告考虑谢某某死亡原因为: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患双方对该死亡原因均无异议。
被告存在的上述过错影响谢某某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及时、有效的诊治。由于患者谢某某患有直肠恶性肿瘤,术中肠道大便积存较多,术前行新辅助治疗,且疾病时间长,长期消耗,系吻合口瘘高危因素;
直肠癌术后发生吻合口瘘致感染性休克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被告存在的上述过错影响谢某某术后吻合口瘘、重症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及时、有效的诊治,故谢某某死亡的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所致。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80025.1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