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七个有之”的窦万贵,涉案2.29亿!当庭认罪

政事儿 2025-04-18 17:10:55

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一案。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窦万贵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窦万贵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窦万贵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窦万贵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4年3月20日消息,窦万贵被查;2024年10月7日消息,窦万贵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窦万贵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七个有之”,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跑官买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窦万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窦万贵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窦万贵,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江苏徐州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他曾任: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

2018年1月,他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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