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没有认真核实孕妇孕周,造成医源性早产儿并致脑瘫

璞玉康康 2025-02-01 13:24:38

【认定事实】

2006年1月11日,原告席某某的母亲戴某到某医院就诊,2006年1月13日9时行剖宫手术,分娩女婴原告席某某,出生当日转入该院儿科,诊断呼吸困难,原因待查。2006年2月3日原告席某某出院。

随着成长,发现原告席某某不会翻身,双手不能主动取物等症状,原告席某某先后在某医院、L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L省Y医院以及B的医院等医院诊治,确诊为小脑瘫痪(痉挛型)。

再查明,原告自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在S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90天,个人支付医疗费111609.91元,出院医嘱为:继续院外康复训练、加强营养、2人及以上陪护等。原告在S市D推拿院康复推拿55次,每次120元,支付推拿费6600元。

原告另支付教育费5万元。原告提供加油发票主张交通费支出2926元。原告购买电动轮椅支出29800元。

【原告认为】

原告的母亲2006年1月11日去被告某医院进行孕妇及胎儿产前检查,医生在没有认真核实孕周的情况下,凭胎儿体重身长诊断胎儿为38+4孕周(正常产)(医生说现在有床位,让原告母亲住院)收至入院。

2006年1月12日下午,在无母婴临产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受医方错误的诊断诱导下(胎儿诊断为38+4孕周,己成熟),我们根据医嘱要求,在剖宫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此后,2006年1月13日9时许,医方在没有认真核实孕妇孕周等情况下,并误将35+6孕周(早产)误判为38+4孕周(正常产),在无母婴紧急剖宫产指征时,错误的行剖宫术,取出尚未成熟的胎儿,造成原告成为医源性早产儿。

更加严重的是,早产儿出生后发生窒息等指征,医方没有采取及时的和必要的抢救措施,滞后1小时后进入重症监护时仍处于缺氧状态。由于医方对医源性早产儿抢救不及时,致使早产儿缺氧缺血性脑损害,造成原告医源性脑瘫,终生残疾。

当时,原告出院时,我们问过医生孩子的健康情况,被告某医院的医生欺骗我们,说孩子是健康的,让我们不要担心。当孩子长到八、九个月时我们发现孩子不会爬、不会坐、目光呆滞。让原告耽误了八、九个月的康复治疗时间,给我们家庭及原告造成了终身无法忍受的痛苦。

【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院不同意对原告以上的费用进行赔偿,理由是: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医学康复期不超过两年,原告至今已经康复治疗13年之久,故原告此次发生的费用我院是否应当赔偿,我院申请进行医疗费必要性及合理性的鉴定等相关项目(详见我院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

原告已经评残,评残之后不应当继续治疗,视为治疗终结,原告索要的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特殊教育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按摩推拿费不应给付,因为儿童医院周六、周日不休息。轮椅费用过高,常规是普通型的,法院不应该支持电动轮椅过高价格。

【医学会鉴定结果】

2009年4月15日,某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违反了产科和早产儿的诊疗规范,以致患儿生后呼吸障碍,继发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白质软化等脑损害。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目前的脑瘫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既往判决】

2010年9月,经S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已生效的判决已确定被告某医院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应按此执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的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因幼年即患脑瘫,住院治疗及康复训练系遵医嘱进行,对于已经产生的各项费用结合原告具体情况和医嘱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所提原告是否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鉴定问题,都是关于后续治疗的合理性问题,原告现主要就已产生费用进行主张,且未主张亦未同意就后续治疗进行鉴定,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260114.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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