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35期: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提起给付之诉

房产张俊威 2025-04-24 08:54:06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1. 《九民纪要》第119条的突破性规定

允许合并主张:案外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给付、排除执行三项请求,法院需在判项中逐一回应是否支持。

目的:避免程序空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防止案外人因权利主张不全面而重复诉讼。

2.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程序基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目的是排除执行,但法院需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等),而实体权利可能涉及给付请求(如要求交付房屋、支付价款)。

二、实务操作中的处理方式

1. 合并审理的可行性

支持情形:若给付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过户),法院通常合并审理,避免矛盾裁判。

例外情形:若给付请求需额外审查证据或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如追索工程款),法院可能分案处理或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对排除执行请求先行判决。

2. 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要求

案外人需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所有请求(排除执行、确权、给付),否则法院可能仅处理排除执行问题,其他请求需另案主张。

示例:

正确表述:“请求停止对A房屋的强制执行,并确认A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错误表述:“请求停止对A房屋的强制执行”,未提确权或给付。

三、风险与限制

1. 给付请求可能被驳回

若给付请求与执行标的无关(如主张金钱债权),法院可能认为超出执行异议之诉范围,裁定驳回并释明另案起诉。

示例:案外人主张排除对房屋的查封,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法院可能仅处理房屋排除执行问题,违约金请求需另案处理。

2. 程序延误的代价

合并审理可能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尤其是给付请求需调查取证或鉴定时。此时,法院可依申请对排除执行请求先行判决,以尽快解除执行措施。

3. 权利主张的时效性

若案外人未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出给付请求,可能丧失一并审理的机会,需另行起诉。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合并审理成功)

案情:案外人起诉要求停止对商铺的查封(排除执行),并主张商铺所有权(确权)及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给付)。

裁判:法院在判项中同时支持排除执行、确认所有权,并判令开发商协助办证。

案例2(分案处理)

案情:案外人主张排除对设备的查封(排除执行),并要求支付设备使用费(给付)。

裁判:法院认为设备使用费与排除执行无关,驳回该请求并释明另案起诉。

五、实务建议

1. 诉讼请求设计策略

优先主张排除执行:确保核心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在判项中明确,给付请求作为补充。

避免冗余请求:仅主张与执行标的直接相关的给付(如交付房屋),避免涉及无关债权。

2. 程序衔接与证据准备

释明变更请求:若法院认为给付请求需另案处理,及时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起诉。

固定证据链:同时提交权属证明(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给付依据(如合同、催款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3. 风险防控

及时行动:在15日起诉期限内明确所有请求,避免权利主张遗漏。

关注执行进展:若执行标的在诉讼中被解除查封,立即调整诉讼请求(如放弃排除执行,专注确权或给付)。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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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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