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修波 张浩鹏 家住龙湖悠山郡2025年01月10日 12:00 山东
受修波、张浩鹏委托发布:
身为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我们,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名誉权纠纷,我们内心五味杂陈。
当胥某将那则带有侮辱性文字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布在业主群时,我们的名誉瞬间受损,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之而来的家庭猜疑、工作受阻、精神痛苦,如潮水般将我们淹没。
(为了尊重两位被告的隐私,我们把他们的关键信息予以隐藏)
那段日子,我们仿佛置身于舆论的风暴中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与委屈。近日,随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2024)鲁 0214 民初 19906 号原告修波与被告崔某、胥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以及(2024)鲁 0214 民初 19905 号原告张浩鹏与被告崔某、胥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公正判决,还了我们的清白,也给那些喜欢在网络上诋毁他人的人敲响了警钟。
一、案件回顾: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2024 年 9 月 20 日,一则微信聊天记录在龙湖悠山郡业主群中流传。记录显示,业主崔某在与胥某聊天时,称“人的欲望太可怕了,修波一个广电军转普通职员好像在悠山郡 2 年前又买了一套房子”,还说“一个朋友正好是他的领导”,胥回复“龙湖邻居们集资给他买的”,崔接着说“确实如此,然后对邻居们换副嘴脸清廉无比”。对张浩鹏则称“这个张浩鹏收房时带头积极维权,被龙湖地产用钱搞定”,“真是既想当-还想立-”。随后,胥将这些聊天记录截图发布在有400多人的业主群。这些毫无根据的诽谤言论,让我们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甚至影响到我们的家庭生活和工作,使我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
侵权言论的传播2024 年 9 月 20 日,标注为 “7*-*-*01 崔,*湖律师”(系被告崔某所用微信)与 “6*-*-*01”(系被告胥某所用微信)的微信聊天记录在龙湖悠山郡业主群中流传。在与胥某的微信聊天中,崔某称修波一个广电军转普通职员好像在悠山郡 2 年前又买了一套房子,还称有朋友是修波领导,胥某回复是龙湖邻居集资给修波买的,崔某又回复对邻居们换副嘴脸清廉无比;还称张浩鹏收房时带头积极维权,被龙湖地产用钱搞定等。随后,胥某将这些带有侮辱性文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布在400多人的业主群。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修波是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张浩鹏是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崔某和胥某是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业主。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胥某将其与被告崔某的带有对原告侮辱性文字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布在多人的业主群,导致原告名誉受损,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崔某未将聊天截图对外传播,未对原告造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的判决
判决书一:(2024)鲁 0214 民初 19906 号判决结果:
赔礼道歉:被告胥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修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在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公告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道歉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
赔偿金额:被告胥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波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律师费 1000 元。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50 元,由被告胥某负担。
判决书二:(2024)鲁 0214 民初 19905 号判决结果:
赔礼道歉:被告胥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浩鹏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在青岛市城阳区龙湖悠山郡小区公告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道歉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
赔偿金额:被告胥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浩鹏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律师费 1000 元。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50 元,由被告胥某负担。
胥某的致歉信目前已经在园区各大公告栏粘贴

三、警醒网络诋毁者:言论自由有边界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种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在网络发言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歪曲事实,更不能恶意诽谤他人。一旦逾越法律红线,侵犯他人名誉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次城阳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对那些在网络上随意诋毁他人的人的有力警醒,让他们明白在网络世界中,同样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邻居胥某的同情
对于胥某,我们内心充满复杂情绪。一方面,她的行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我们也深知,她并非有意为之,某种意义上,她也是错误言论的受害者。在信息纷杂的网络世界里,辨别真伪并非易事,尤其是当言论来自身边人、看似可信时,更容易放松警惕。如果胥某在看到那段聊天记录时,能够多一分质疑、多一分求证,或许就不会成为传播散布不实信息的帮凶。
五、对邻居崔某的宽容及提示
对于崔某,虽然法院判决他未将聊天截图对外传播,未对我们造成直接侵权,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想对他表达宽容的同时,也给予一些善意的提醒。崔某作为律师,本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言行举止,然而在这次事件中,他的错误言论却成为引发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正是他与胥某的不当聊天内容,让胥某误以为真,进而公开传播,导致我们的名誉受损,也让胥某不得不公开道歉并承受经济损失。
我们理解他可能并非有意为之,或许只是一时的口不择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绝非无限制的自由。他的错误言论,不仅对我们造成了伤害,也让胥某陷入困境,更破坏了小区业主之间和谐友好的氛围。希望他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珍视自己的身份和信誉,今后在网络发言时务必更加谨慎,做到三思而后言,避免再次因错误言论而影响他人。
此次名誉权纠纷案的发生,既是对我们个人名誉的侵害,也是对业委会工作的一种警示。它让我们更加明白团结的重要性,小区是一个大家庭,我们本应携手共进,共同为小区的发展与建设努力。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如同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层层涟漪,破坏了原本和谐的氛围。我们呼吁全体业主,以此次事件为戒,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信谣、不传谣,有问题、有诉求,通过正当渠道与政府主管部门、与业委会沟通协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与小区生活环境。
城阳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也再次提醒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要谨言慎行,尊重他人名誉。同时,也为首届龙湖悠山郡业委会正名,让我们能够摆脱不实言论的困扰,继续为小区的发展和业主的幸福生活努力奋斗。希望每一位网络参与者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平台。
我们想对邻居胥某、崔某说,虽然你们无意中伤害了我们,但我们相信你们绝非坏人。希望你们能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今后在网络发言时更加谨慎。
现在,首届龙湖悠山郡业委会的任期已满,龙湖物业的物业费也在首届业委会的争取之下进行了下调,由城阳街道组织的龙湖悠山郡业委会换届小组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
我们共同居住在龙湖悠山郡,我们呼吁小区广大有识之士,求同存异、团结一致、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把新一届业主大会开好,把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小区的发展建言献策。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创龙湖悠山郡小区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