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律师为死囚申辩,警方:不由你说了算!枪决4年后受害人出现
蒙冤受辱18年,杀人犯之女得知父亲竟然是政府断案失误的替罪羊,姐弟悲痛为父沉冤昭雪,获赔偿66.6万,可惜父亲再也回不来。
2004年春节,在外打工的滕燕回湖南老家过年。没想到今年母亲竟然和她提起了一个之前避讳不已的话题———18年前因杀人碎尸案被判死刑的父亲滕兴善。
母亲含泪告诉滕燕和弟弟腾辉,他们的父亲是被冤死的。现在他们都长大了,要为父亲洗刷冤屈。
1984年,在湖南麻阳县,一散步的老人在河边发现了一个装着一条人腿的蛇皮袋子,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又搜索到了更多的尸块。
残忍的杀人分尸手法引起了全县的恐慌和轰动,警方立刻成立专案组破案。
尸体已辨不出样貌,恰巧县里前几日刚刚失踪了一个旅馆服务员石小荣,叫其姐姐来认,声称尸体就是失踪的妹妹。
因为事情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警方破案心切,有人提议看尸体分割手法专业,可以从县上为数不多的屠夫和医生查起。
而作为屠夫的滕兴善就成了嫌疑最大的嫌疑人,只因出事那几天,查到了滕兴善进出石小荣所在旅馆的记录。
因为急需凶手出现,警方严刑拷打,经过精神肉体双重摧残,滕兴善承认了罪行。滕兴善被判死刑,妻子瞬间崩溃,她知道丈夫是什么秉性,他不可能做出那种残忍的杀人之事。
为保丈夫的性命她四处求人,想到本家叔叔滕野就是律师,哭喊着找他帮忙。
滕野架不住侄媳死缠烂打的恳求,开始调查这一案,可是翻过卷宗之后才发现此案疑点太多了。
首先死者的身上的伤口和警方所判决的滕兴善的作案手法不一致,其次在滕兴善的作案工具上并没有死者的血迹;还有就是死者已经面目全非并不能确定是石小荣。
滕野拿着这些证据和疑点去找警方申诉,可是此时警方的态度已经变得很冷淡,“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案子已经结了。
”他们并不在乎案件的真相,他们只想尽快破案罢了。
在滕兴善死后第四年,当年的“受害者”石小荣竟然活着回来了,当年她只是被人贩子拐去山东卖给了一个老头做老婆,老头管她很严,生下孩子后才允许她出门。
听说有人因为自己而死,石小荣很愧疚,但是她并未说出真相。
这一切滕兴善的妻子都是知晓的,但是在那个并不富裕的年代,她一人顶着巨大的压力拉扯两个孩子长大,就算知道了又能怎么样呢?
她没钱和政府打官司,也不敢告诉孩子们,直到他们长大了,有为父亲申冤的能力了,她才告诉他们。
滕燕姐弟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重判当年案件,因为一切证据确凿,翻案非常轻松,最终法院判决滕兴善无罪,赔偿滕燕等家属66.6万元。
时隔18年,滕兴善的沉冤终于得到昭雪,可是滕兴善再也回不来了,一家人这些年受的苦痛多少赔偿款也无法弥补。
这起案件令人痛惋,为了回应舆论的压力而错判错杀,不仅轻视了生命的重量,而且罔顾了法律的威严。
关于本案,公民群众们主要关心的有下面几个问题:
一、在这起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错判,那么为什么会发生错判呢?
由于作案手法过于残忍,案件一经发生就在那个小县城引起了极大的舆论风波和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急需稳定,政府也顶着很大的压力,并逐层往下施加。
这就导致了整个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一个不正当的环境下查案破案,抓到凶手,是为了抚慰民心,是为了和上级交差,仿佛凶手是谁并不重要,真相如何并不重要。
加之那个年代法律并不完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很淡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的时候,应当公平公正,要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待有证据证明原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时,要勇于纠正,敢于纠正,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错判给当事人个人家庭带来的影响和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远不比一起杀人碎尸案的影响小,并且错判带来的影响深远。
这起案子的错判使一个父亲一个丈夫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失去了性命,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使两个孩子在黑暗和阴影中长大,公平公正在他们眼中荡然无存,就算最后为亲人洗清了冤屈,但他们对这个社会感到心寒。
二、在这起错判案件中,法官是否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是否承担赔偿?
这起案件中,法官是必然要承担责任的,其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罪,要被被相应的刑罚的;有渎职行为的,也要依法进行追究。
法官作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人,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依照《法官法》相关规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虽然法官要对错判案承担责任,但是赔偿一般由国家来承担,像滕家得到的这66.6万赔偿款就是由国家赔付。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滕家人得到了应得的所有赔偿款,但是这么多年缺失的爱意和温暖却是多少钱也无法弥补的,就像精神抚慰金,钱到了,可是精神真的得到抚慰了吗?
办案人员时常把“命案必破”作为口头语,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偏激的,由于存在为了破案而破案的心态,过度偏重于指标,忽略了责任所在,导致了冤假错案的结局。
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办案人员水平与素质,不要让法律冤枉每一个好人。
这样的案子还少吗
以前都是屈打成招的,不管是不是你干得,只要抓进去就先打,打不死就行[笑着哭]不说远了,9几到0几都是这样,更早以前就不知道了
诬良冒功,古即有之!
问题来了,那几个公安怎么处理
我就想知道冤死一个人66万就够了,不需要任何人出来承担责任吗?那大资本家是不是可以来一场合法的大屠杀,一条人命66万
我好不容易打到他招供……
在以前刑讯逼供是惯例 这是某些系统内退休人员亲口承认的[得瑟][得瑟][得瑟]
惨
权养的
那几个警察怎不定过失杀人罪?
要去上告那几个警察 严刑逼供,安插罪名。
披着法律的大衣杀人,即使杀错了也没人担责,最多就是内部处罚!后果是造成受害者难以承受的痛苦,伴随其一生,最后我们纳税人还得为这个错误买单,够冤的!
没事,国家有钱。
说明湖南一条命值多少[笑着哭]
就是打 打打认罪为止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国家赔偿[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制造冤案的警察、错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负有责任的检察官,他们怎么处理?不是都因曾经的“破案”例“立功受奖”过吗!
冰山一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