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事故查明,漏报事故,1人重伤!

靖二氧化碳 2025-04-06 12:15:00

2025年4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海珠官洲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收到《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请处理群众投诉事项的函》。经核查:2023年3月24日11时许,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砌筑抹灰班组工人苏*兰在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进行构造柱施工作业时,料斗倾覆致其坠落受重伤。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涉事工程: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

建设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4日6时30分许,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组的班组长田*龙电话通知尚*、方*举和苏*兰(伤者)三人上午完成十一号线赤沙车辆段工程库区地下层C-14轴至C-29轴交C-S轴区间的圈梁、构造柱混凝土浇筑工作。

事故现场原址

9时30分许,混凝土运输车辆抵达项目部,田*龙通知尚*等人开展圈梁、构造柱混凝土浇筑作业。尚*驾驶叉车叉住混凝土料斗前往混凝土运输车辆停放位置装载混凝土,装载完毕后(约1立方米混凝土)尚*驾驶叉车运送混凝土返回作业区域,将混凝土料斗贴近脚手架并举升至离地2~2.5米处。

9时30分至11时许,苏*兰站在离地约2.4米高的脚手架操作平台从混凝土料斗内铲混凝土至塑料小桶,并把塑料小桶递给脚手架上方的方*举(离地约3.4米高),方*举再将混凝土倒入圈梁、构造柱模板内,尚*则在地面清理洒落的混凝土。

11时许(事发时),仍在离地约2.4米高脚手架操作平台作业的苏*兰与侧翻的混凝土料斗一起坠落至地面,造成苏*兰受伤。

涉事施工段现场情况

墙体构造示意图

撞击示意图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

(一)工人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

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组工人苏*兰站在离地约2.4米高的脚手架操作平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按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2.1条的规定。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

深圳晨曦公司混凝土工人尚*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叉车司机)驾驶叉车运载、举升混凝土料斗进行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筑作业,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混凝土料斗倾覆、离开叉车时未将货叉及料斗下降着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第1条、第8条以及第15条的规定。

事故瞒报核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深圳晨曦公司有组织应急救援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跟进伤者后续医疗,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向有关部门申报了工伤保险、办理了工伤认定;事故报告链条清晰可见;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组织、有计划瞒报事故;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刻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未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瞒报事故或指使、串通有关人员瞒报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发生至接访虽时隔约一年三个月,但相关证据材料较为完整,未发现有故意销毁、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微信数据等资料及其他证据等情况。

综上,深圳晨曦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有关部门申报了工伤保险,办理了工伤认定,但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未发现深圳晨曦公司存在隐瞒事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晨曦公司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遗漏未报,属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深圳晨曦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查处。

朱*,作为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尚*、苏*兰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事故隐患,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查处。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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