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当下,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法律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在信息披露业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近年来,挂靠在律所下的信披团队运作模式引发了广泛关注。这类团队的业务操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本文将围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监管通知展开分析,深入探讨挂靠在律所下的信披团队的合规性问题,为行业规范运作提供参考与指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2021年11月5日,证监会出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有关情况的通知》,近期,我们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为信息披露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引用或直接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证监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要求执业。对此,我们特别提请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人员注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照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等监管规则的要求执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勤勉尽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监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我会将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我们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长期以“顾问”,甚至“律师”名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一直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对执业中存在上述情况的,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风险警示》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出具《关于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风险警示》((2024)榕律惩警示03号),具体如下: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近期,本会收到投诉,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指派非律师人员作为案件项目负责人并将其列入委托代理合同,为当事人开展“个人债务优化"等法律服务。
为此,本会惩戒委员会提醒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注意: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和规则底线,不得以支付介绍费、利益分成等方式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合作,或者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案件代理便利、进行身份背书。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可能构成不正当争揽业务或其他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违规行为。
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提高思想认识,引以为戒,自觉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在展业活动中杜绝与法律服务公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合作,避免因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结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通知来看,律所从事信息披露相关证券法律业务,应由律所指派执业律师进行承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因此,挂靠在律所下的信披团队,若委派的是非执业律师,则其业务模式存在合规风险。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证监会与司法局的双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