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读劳动法全文,也不一定知道这些条款:
1.试用期中止条款: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发生意外事故,为防止在此期间试用期不能有效考核、使用员工。有些单位会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若试用期内存在上述情形,试用期中止,待上述情形消失后,试用期恢复。举例:某公司与王某约定1个月试用期,王某入职3天后突患重大病请假2个月,并提交了病假证明,若未约定试用期中止条款,则病假结束,试用期已经届满,王某可能主张已经是正式员工;若约定试用期中止条款,在王某生病后试用期中止,2个月后在原有基础上继续试用,若考核合格则录用,不合格则拒绝录用。
2.防止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条款:离职员工以被迫解除方式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当月工资、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员工就不办理离职交接工作,单位为了避免其拒绝办理离职交接工作,有些单位可能会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等中约定:离职员工当月工资、年终奖等劳动报酬,双方协商一致以现金方式支付,记住是现金,若员工你不来公司领,则不是我公司不支付,是你不来,不是我不给,若未办理离职交接工作,也不支付,总之,先让你来公司,再让你办离职交接,来了公司,办了交接,啥事都好谈。
3.防止离职后工伤风险: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什么非要具体到点,甚至具体到分?案例:刘某2019年3月1日提出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当天表示同意并要求写离职材料,因在外地,他没有写离职材料,3月5日回到公司写了离职信,公司当即同意并明确今天没事了,不用上班了,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3月5日,1天后,王某来公司途中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理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3月5日解除,且王某写的离职信也已经丢失,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时间显得十分重要。
这些条款,既有合理部分,也有不合理部分,比如试用期中止条款可以让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保留劳动关系,待相关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试用期间,让员工感觉到单位有人情味,单位也可以拒绝考核员工,对双方也比较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拒绝办理交接工作,非让他来公司领现金,很明显,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员工出行成本,比如公司在上海,员工离职后回了老家,很明显这样设置不合理,总之,熟悉上述条款,才能更好的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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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签文字多套路深不是专业人士难辨真伪,但是可以知道工不工伤无所谓只要入职了就有权力享受五金一险的待遇90天的累计病假医疗期条件是6个月内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不管出院后试用期到不到公司都不得随意辞退特别是生病住院这一无法抗拒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