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执法新规6月1日实施!四大变化与每个医疗机构从业者息息相关

凌青谈健康 2025-04-29 22:13:08
卫生健康执法新规6月1日实施!这四大变化与每个医疗机构、从业者息息相关

诊锁界

全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连锁医疗机构跨区违规该谁管?处罚流程会有哪些意想不到的变化?从管辖到处罚,从权益保障到办案流程,新规都有大动作!

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第 13 号令,全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作为卫生健康领域执法程序的重要规范,新规针对近年来执法实践中的痛点,从管辖规则、办案流程、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性优化,直接影响每一家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公众健康权益。(文末附原政策)

一、划重点看三大核心升级

1. 管辖规则更清晰,跨区执法不再 “踢皮球”新规首次明确 “违法行为发生地” 包括实施地、开始地、结束地等关联地点,解决长期存在的管辖争议问题。 例:连锁医疗机构跨区域违规,由 “最先立案机关” 管辖,避免多地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县级以上机关为主管辖主体,但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可 “提级办理”,基层疑难案件也可 “申请移送”,层层压实责任。2. 办案流程全透明,这些环节必须 “留痕”首次将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写入新规:✅ 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全过程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听证过程必须文字 + 音像双记录,执法细节可回溯。✅ 法制审核升级:重大处罚(如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决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 当事人权益 “加码”,这些权利必须保障回避权: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当场申请换人。申辩权:处罚前必须告知拟罚内容及依据,允许陈述申辩,理由成立必须采纳。听证权利扩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 6 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在五日内举行听证的权利,且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对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注意!这两类高频场景处罚有新要求

1. 简易程序 “提速”,200 元以下罚款可当场办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备案。 提示:小额处罚需规范使用预定格式文书,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复议败诉。2. 重大案件必须 “集体讨论”,这些情形要上会拟作出 “吊销许可证”“大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等重罚,或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永久存档。 直接影响:连锁机构违规可能面临更高层级处罚,合规管理需前置。

三、公众关心:被处罚不服怎么办?救济渠道更明确

送达方式多样化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送达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缓冲期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四、新旧规对比

办案期限延长一般案件 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 60 日,案情重大或特别复杂经集体讨论还可再延长 30 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地域管辖更灵活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多地均有权管辖,解决跨区域连锁机构执法难题。新规从多方面完善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随着 6 月 1 日落地,卫生健康执法将更透明、更规范,减少 “同案不同罚”“程序瑕疵” 等问题,为守护公众健康筑牢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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