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
强制报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以下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我大队已通过短信、电话、见面等方式,通知车主到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水大道657号)408办公室办理注销,目前以下10410辆机动车车主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注销。
车辆报废、注销后,仍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25日
来源:建水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