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发生一起借贷纠纷案;
陈某与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
陈某为得到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甚至以死相逼;
无奈之下,赵某签下借款100万元的借条。
因赵某并没有“还款”,于是陈某将其诉至法院;
而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实质上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
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
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女方让男方写的借条并非基于真实的客观事实;
男方向女方借一百万,但并没有实际的借款流水记录,所以这个“借款协议”作为证据就是废纸一张;
女方要求对方还款就没有依据;
法院是基于这个逻辑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然而,法官也表明;
借款不存在,赠与关系是存在的;
男子如果写下赠与协议;
本人自愿补偿某某一百万,作为情感补偿;
那么这个赠与关系就会成立;
假如男子又没有给付这一百万,女子则有足够理由起诉要求付钱;
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哪怕不能全部支持,也会酌定支持一部分。
即使男子称有胁迫,协议不能成立;
但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胁迫,协议依然会成立;
如果陈某让赵某写自愿补偿或者赠与的话,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但当然,男子可以在写下协议之后,马上报警称被敲诈勒索;
让警方介入的话,最后的走向估计就难说了。
(3)
男女感情出现矛盾,一方想要分手,而另一方不愿分手;
付出多的一方肯定不甘心白白错付,会提出赔偿;
或者有时候,被分手的一方就是单纯的不愿分手而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该如何摆平这类纠纷?
分手的一方假如不愿给钱,当然可以不给,直接报警就好了,如果自己问心无愧的话;
让警方介入协调就行了。
如果一方是愿意给补偿的,那就当场兑现最好;
直接拿钱走人,就没有什么借款,赠与,傻傻分不清。
假如又想给点钱,但当下又没有钱;
此时就像空头支票一样,答应给一百万,又没有一百万;
作为相对方,就要留点心了;
不要写借款收条,而要写自愿补偿,或者自愿赠送;
不同的名称在法律上面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最好让警方介入,做个见证;
当着警方的面,双方写下协议书,无需什么借款,还是赠与;
就写,某某人自愿给付多少钱给某某,双方自该金额支付后再无任何关系,亦不再继续纠缠;
在场的三方:男方,女方,警方都在协议上面签上字;
凭这样的协议,男方就无法逃脱给钱的责任了。
这样也避免了男方写下空头承诺之后,再报警称被女方敲诈勒索。
(4)
情侣交往期间发生的借款,赠与,与敲诈勒索,有时候界限很模糊;
区别就在一线间;
究竟是自愿给的,还是敲诈勒索,仅在于有没有受到胁迫;
而如何界定胁迫呢?
这依然是个模糊的问题;
一个人要分手,另一个不愿,威胁称如果不给一百万,我就去死;
另一个为了避免扩大事态,只得不情愿的答应;
他受到胁迫了吗?
站在男子的角度,显然是胁迫;
而站在女子的角度,会认为不是,她并没有威胁男子的安全,她只是说自己去死;
所以,上了法庭,这一点就会有争议。
最好的方式,还是让警方介入;
当着警方的面,谁自愿支付什么,写清楚,有警方作证;
就不会出现吴秀波当面答应给情人钱,背后报警对方敲诈勒索,最终真的把情人送进监狱的事情了。
而假如仅仅在两人之间解决,就极有可能出现;
要么,借款不能成立,被法院驳回;
要么,钱拿到了,转眼被警方判定敲诈勒索;
该找谁说理去?
一字之差,结果完全逆转;
借款还是赠与,自愿还是胁迫;
差别就是那么一点点。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