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村民反映在泗阳县厢城街道陶圩居委会一处基本农田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希望属地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巡查偷倒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希望相关部及时处理。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