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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税务报发布,近日江苏江阴有一起特殊的个税纠纷案件。
蔡先生被公司拖欠4年的工资绩效,最终胜诉拿回了100万的工资和绩效,但却被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万。
一、案件详情,税务局不予退还!
根据蔡先生表示,该公司按照一年的收入,进行一次性计税,共缴纳了32.7万的个税,但纳税人认为“明明是4年的钱,怎么能按1年的收入计税呢”?
而该公司认为,他们为蔡先生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税,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将拖欠的4年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税327692.37元。
蔡先生认为,这种错将4年所得计入一年所得申报的行为,造成了应纳税额畸高,于是向税务申请退还多交的税款及利息。
税务答复:蔡先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笔资金是属于4年的收入总和,既然五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认为其前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形成多缴税款。
但蔡先生对此感到不服,于是提起行政复议,而税务仍维持原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蔡先生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结果,支持退还多缴税款!
法院认为是因该公司拖欠薪资,才导致蔡先生多年的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按照原有的方式计税,有违税收公平,增加劳动者负担。
并且认为,对于蔡先生提出的退还多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未尽到应尽的查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对于蔡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税务局重新核算后,退还蔡先生税款47483元。
三、案件分析
按照收付现实制,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税务部门通常都是讲一次性发放的多年工资合并计入发放当年计税。
但这种计税方式,可能会导致收入跨越到更高的税率区间,比如蔡先生的就是按最高的45%计算的。
本案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因应纳税金额产生的纠纷,也表明,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以分摊到所属月份计算个税,而不是合并到发放当月。
但同样的,个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欠薪协议、法院判决书等,避免出现税负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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