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男方是不是很委屈!

城市迈向新时代 2025-04-17 14:49:13

山西“订婚强奸案”引发的舆论风暴,本质上是传统婚俗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激烈碰撞。从现有判决披露的信息看,法院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的核心依据是被害人明确反抗的客观证据,包括身体淤青、监控录像中的拖拽行为及事后及时报警等关键事实。

然而,若从男方的视角切入,案件仍暴露出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的复杂性、程序正义的争议点以及社会伦理对法律判断的潜在干扰,这些矛盾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医学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冲突成为关键争议。根据二审信息,医学检查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且未检出精斑”,这与强奸指控中常见的物理痕迹存在矛盾。男方家属曾以此质疑指控真实性,认为缺乏直接物证支撑。

尽管法院通过综合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形成证据链,但此类“否定性证据”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指控的直观说服力,容易引发公众对“半推半就”情境下事实认定的疑虑。这种现象反映了性侵案件中“隐蔽性”与“即时性”带来的取证难题,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实践中的弹性空间。

其次,程序瑕疵与超长羁押加剧了男方的被动处境。案件从刑拘到二审宣判历时近两年,男方被羁押690天,远超一审刑期,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时审判原则”。程序争议还包括一审时辩护律师因故缺席、关键物证鉴定时效性存疑等问题。这些瑕疵虽未直接推翻定罪,却在舆论场中形成“未审先判”的印象,导致部分公众将案件与“司法不公”挂钩。

更值得警惕的是,女方家属索要房产加名的录音与彩礼纠纷被部分网民解读为“财产动机”,进一步模糊了刑事定罪的纯粹性。尽管最高法明确“彩礼纠纷与性同意无关”,但民间仍存在“以性要挟谋财”的刻板联想,这种舆论压力可能间接影响司法裁量。

再者,传统婚俗与现代法律的认知鸿沟放大了男方的“道德委屈”。男方家属坚持“订婚即默示性同意”的民间观念,认为支付彩礼、举办仪式已构成“准婚姻关系”,这种认知与《民法典》第1049条“登记结婚为唯一法定婚姻形式”的明确规定形成尖锐冲突。

部分网民将案件类比“婚内强奸”,质疑“若订婚可定罪,婚姻是否成为性同意的永久枷锁”。这种担忧虽不成立,却折射出社会对亲密关系中模糊的集体焦虑。男方支持者提出的“性行为同意书”等极端建议,实质是对法律过度保护女性的反弹,反映出性别对立情绪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

然而,为男方“委屈”辩护的同时,必须承认法律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保护不容动摇。无论订婚还是婚姻关系,性同意始终需要即时、明确的意愿表达,这是《刑法》第236条的立法本意。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婚约非性同意担保”,正是对“以俗代法”观念的纠偏。

此案的价值在于推动公众意识从“反抗标准”向“同意标准”进化,例如2023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要求性侵案件审查“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综合印证”,便是对隐蔽性侵取证难的技术回应。男方的“委屈”更多源于传统伦理与法律理性的错位,而非司法本身的偏颇。

社会层面则应加强婚俗普法,弱化彩礼的契约属性,引导公众理解“性同意是自由而非交易”。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案件沦为情法博弈的牺牲品,真正实现“法律的归法律,习俗的归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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