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无罪!”山西临汾,老张放羊时经过了一片药材地。日暮西山后,他带着羊群回家,次日却发现有9只羊口吐白沫,死在了羊圈中。其实,那片药材地归同村村民老杨所管。他因这里常被各种牲畜踩踏、啃食,便将用农药泡过的玉米粒洒在了地垄附近,旁边还挂了一块“小心有毒”的纸箱片。老张的羊正是吃了这些玉米粒,才毒发身亡。这件事的结果是老杨最终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前,老杨主动赔偿了老张因山羊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共计13940元,取得了老张的谅解。随后,老杨还经警方的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很多网友对该结果称:本来是老张没管好自己的羊,进而放任羊儿偷吃老杨的药材,老张应该是有错在先。那么老杨为预防、阻止其余的牲畜再来自己的药材地上肆虐,随后在地里洒下喷了农药的玉米粒,这就属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应有手段。更何况,老杨还在这片地的旁边立了显著的危险标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老张再次放任自己的羊进入该地而最终导致羊死一事,应由老张自负其责!上面的说法在于情可通,但于法不行。法院对老杨的判决没有问题。当然,老张就没管好自己的羊进而造成老杨药材受损一事,也该向老杨照价赔偿。只不过,这和老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两码事。诚然,在法律上,我们不能否认老杨这么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但他这么想的同时,也代表着他放任了自己的行为会给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

在本案中,老杨的耕地是一块开放的空间,只要有人在里面投毒,那这种行为就自动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这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背后所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要求出现不特定多数人中毒或公私财产受到实际重大毁损的结果,只要投放危险物质本身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即可。在量刑上,犯本罪的,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老杨的行为应当被作为犯罪处理,但他同时具备自首和被害人谅解两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值得说的是这里的自首。虽然老杨虽是在被警方传唤之后才供述全案犯罪事实的,但该传唤只是警方在未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对案件知情人的简单询问,并不是已锁定此案为老杨所犯。

对此,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总之,老杨的确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但老张同样不能因此免责:他必须依法赔偿老杨的损失。否则该案的结果也将让人难以接受。
支持无罪!种药材不容易,羊不该去吃。
烂人,自己作的事情损人不利己,反让人家赔你羊钱[笑着哭]
老杨是不是该不休息、不吃饭、不闭眼站在地里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呢??????
如果我能当陪审团,我支持有罪,而且我的庄稼也被别人羊咬过!
干脆也不用写牌了,既然是公共场所那谁知道是谁扔进入来。
临汾哪个地方产药材,编的像一点
打农药不就行了,谁能说个啥
你家的药材地是承包性质的,不是你的私有财产,是属于公共开放空间,不是你为所欲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