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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某稽查局查处了当地某服装辅料厂隐匿收入的偷税案件。
而企业被查的原因,是该辅料厂在转让厂房的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隐匿未开票收入1340万元。
因此,对于企业存在的少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违法行为,当地税务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296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该辅料厂以“白菜价”出售厂房,标价2800万的厂房,实际成交900万元,根据市场的价格来说,该企业简直亏上天了,但这笔交易仍然达成了。
这中间差不多2000万的差价,企业就算再着急变现,这价格也低的离谱了吧,真的合理吗?
于是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和法人的个人账户,查阅后公账没有任何问题,但私户却出现端倪。

企业的公户与私户都与一个账户有往来,而该账户有一笔200万的资金往来,正好是厂房转让签订合同期间,汇款人正是购买厂房的实际经营人。
经查明,该账户为公司法人的儿子,也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
经过询问,该公司法人承认,双方确实是签订了“阴阳合同”,明面上为900万元,实际成交价格却是2240万元,公司也只开具了900万的发票,剩余的1340万则是没开票,也没申报纳税的。
后续了解,该隐匿的1340万元,有200万是转至法人儿子的账户,另外一笔1140万元作为借款还账转至他们亲戚的个人账户,在调取了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后,发现确实是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隐匿销售收入,因此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其实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厦门就曾有一家居公司转让时偷税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在提醒企业和个人,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最后不仅没“节约”,反而要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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