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同志,你好呀,我来看看我儿子,他关在里面。”“聂树斌是吧,他已经被毙了。”“什么?!”
聂父听完这句话后,整个人几乎要晕厥过去,小半年前还和自己说说笑笑的儿子如今天人永隔,自己作为家属居然毫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现强奸案,锁定嫌疑人
事情要从1994年8月说起,聂学生家附近工厂的一个女工下班后失联,几天后被人发现死在了玉米地里,死状十分惨烈。
现场就一具尸体,还有一辆蓝色的自行车,巧合的是,聂父也给儿子买了一辆蓝色自行车。
他觉得儿子在外上班,有这一辆车方便。老汉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么一个巧合,给儿子聂树斌招来了杀身之祸。
案子发生后不久,警察就把聂树斌带走了,只因他经常骑着蓝色的山地车在玉米地旁路过。
嫌疑人死刑,真凶手浮现
聂父以为儿子很快就能回来,没想到这一去就是永别。聂树斌在警局被连审了七天七夜,还遭到了刑讯逼供,内心恐惧加上肉体折磨让他最终认下了强奸杀人案。
法院一审和二审都以判处聂树斌死刑,而在二审后没两天,聂树斌就被执行了枪决。从儿子进警局再到被枪决,聂父是一点消息都不知道。
事情的转机源自2005年,一个名叫王书金的嫌疑犯被捕,他在警方审问时还供述了自己曾经在石家庄犯下的案子,而那案子与当年的聂树斌案颇为相似。
聂父听到这一消息后欣喜若狂,他与老伴一直在为儿子洗刷冤屈而奔波,如今“真凶”现身,儿子的清白终于有希望了。
2014年,国家开始重新调查聂树斌案,两年后得出结论,该案疑点颇多,调查不充分,撤回了对聂树斌的判罚,聂树斌无罪!21年冤屈最终洗刷,而逝去的人再也回不来了。
如此阴差阳错实在令人惋惜,案件中也有很多的法律问题值得讨论:
聂树斌火速被执行枪决是否合理
本案中,聂树斌在二审后仅仅两天就被执行了死刑。没给人一点反应时间,而到了今天,死刑的执行时间大大延长,甚至会有好几年时间,这是为什么?
这涉及到死刑核准权以及特殊年代的特殊做法。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案件审理中,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案件的卷宗将会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会对下级法院进行批复,如果核准了执行死刑,会在七天之内执行。
死刑核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整个案件的由终始末,可以说是把案子重新调查了一遍,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生命权的尊重。
但本案中聂树斌在被判处死刑后两天就被执行了死刑,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问题在于聂树斌所在的年代。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开始了“严打”,就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
这一时期公安司法部门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而在这期间,死刑核准权被下放到了区县法院,死刑不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且“严打”期间,许多案件都会从快从重处理,最快的死刑记录是仅仅宣判后半小时就执行了枪决。
“严打”虽然很大程度上肃清了社会风气,但是也制造了一定的冤假错案,因为从快心理,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合规,基层办案人员想要快速破案,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
本案中,办案人员仅仅因为聂树斌有一辆蓝色自行车而将其带走,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逼迫其认罪,就是“从快求功”心理作祟,这是对司法秩序极其不负责的体现。也是“严打”期间一个负面特征。
2007年,经全国人大表决,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在此之后我国死刑数量大大减少,一方面是十多年严打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严打”期间的死刑核准较为宽松。
聂因口供被枪决,警方为什么不信真凶
本案中,聂树斌在刑讯逼供后承认了强奸杀人案,被判处死刑。而“真凶”王书金在警方的询问中承认了当年犯过案子,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定王书金是案件的真凶,这是因为口供不轻信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以口供可以作为调查依据,但是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聂树斌因口供而被定案是特殊时期警方追求办案速度的做法,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但也是“严打”时期一个办案特色。
王书金虽然承认了犯案,但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院在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下认为证据不清楚,所以并没有因为这一案件对其处罚。
所以聂树斌翻案并不是因为王书金是真凶,是因为王书金的出现让司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案件存在疑点,在法律层面“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并没有真凶。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什么看法?
打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