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两个“编外人员”因迟到、早退被辞退了,两人气不过就把单位起诉了,一共三点诉求一.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却没有加班费,有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为证。二.不落实“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同一岗位,薪酬相同,他们长期和正式工干同样的活,工资却不及对方的五分之一,有工作记录和工资记录为证。三.长期被单位压榨、鄙视且不能有不同意见,精神和心理受到巨大影响,要求单位赔偿精神损失费。由于“编外人员”属劳务派遣工,用工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所以法院判决单位没有责任,驳回以上三点诉求,诉讼费由起诉人承担。你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吗?
网友:法院判决是合理的。首先,这个单位是编制单位,所有编制的工资应该是财政拨款。编制外人员是和劳务公司签约,至于同工同酬,应该是和劳务公司里的其他派遣人员比同工同酬。而编制单位是和劳务公司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和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里的任何章程。
网友:想要同工同酬,你考啊,这是编制体制决定的,没有办法。至于加班嘛,正式职工都没有加班费,不可能单独给编外人员发加班费。至于说心理压力,这个就是自我调节了,要不就考上,要不就接受现实。
网友:劳务派遣工想和单位的在编人员同工同酬那是不可能的,这点在进入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已经明确了,单位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有法律效力,个人是被派驻到所在单位从事本职工作的,即使有纠纷也是劳务公司和单位协商解决,比如工作时间上班就是职责所在,至于加班可以提前约定加班费和参加所在单位职责以外的福利补贴,同工同酬不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和所在单位在编人员,一开始就没说要一样的待遇,后来你还想要待遇怎么可能?
法院判得非常合法。这个案例已经体现劳务派遣的精髓
这也不至于辞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