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长沙芙蓉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张先生为追求李女士,出借10万元给李女士作生意资金周转,并赠送多个礼物合计11万余元。期间女子表示返还借款和礼品,男子称“为何要把我送给你的礼物还我,我是在乎那几万块钱的人吗?”并还出具一份《协议》载明与女子无任何经济纠纷,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
最终李女士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男子诉至法院索还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判决作出后,张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 郑哲豪 审核 蒋波 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