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被告人董某丰因情感纠纷采取极端手段致女友死亡,经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81.62元。
经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当事人董某丰(男,1995年生)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8岁)自2021年11月起在沧州市运河区某平房同居。2022年6月,因董某丰长期无业导致经济压力,刘某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返回河间老家。据通讯记录显示,董某丰在此期间持续通过微信纠缠,最终说服刘某某于7月29日驾车陪同其前往新华区传化物流园参加面试。
据被害人临终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还原,董某丰当时声称"必须喝药,早晚得死",在刘某某试图逃离时进行物理阻拦,并扣留其通讯设备。面对质问"你为何不喝",董某丰回应"要死也看着你先死",最终迫使刘某某服下农药。司法鉴定报告指出,服毒后约50分钟,董某丰才驾车将出现中毒症状的刘某某送至沧州市某医院肿瘤院区。
18时05分到达急诊科后,董某丰完成基础缴费手续,将受害人手机及车辆钥匙转交其好友高某后离院。医疗记录显示,刘某某经洗胃处置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上午向家属口述受害经过。河间市公安局于7月30日12时接到报案,但受害人终因多器官衰竭于8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董某丰在案发48小时后被警方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丰明知百草枯属剧毒农药仍主动购买,通过物理封闭环境、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服毒,其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除草用途""自愿服毒"等辩护意见,合议庭结合购买动机、案发环境、行为连续性等要素予以驳回。
量刑环节显示,董某丰2018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获刑的记录成为加重处罚事由。但考虑到其未实施肢体暴力,且在关键时段送医的行为,依法予以从轻裁量。经核算,被告人需承担的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总额确定为200081.62元。
本案审判长在判决文书中强调,该案暴露出情感纠纷处理中的极端行为危害,警示公众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