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地方官职体系呈现出较为明晰的分类。其一为直省行政体系,该体系涵盖主管军政与民政事务的各级官员,其行政层级自上而下依次为督抚、藩臬、道府、州县。其二则是具备专门职能的专制性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河道治理、漕运管理、盐政事务、学政考务以及税务征收等专项事宜。
在专职性地方机构体系中,河道与漕运两项事务占据关键地位,故而专门设立总督这一职位以履行相关职责。在此背景下,一个颇具探讨价值的议题应运而生:同为专职总督,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相较,何者的重要性与影响力更为突出?此问题源于读者通过后台私信提出,本期内容便聚焦于此展开深入论述。
【首先是服务的对象不同】
在历史演进的长河中,治理河道始终被各朝代奉为国家的首要政务。康熙帝亲政伊始,便将三藩问题与河道治理列为亟待解决的关键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仅有康熙皇帝对河道治理予以高度重视,雍正帝、乾隆帝及其他后续诸位帝王,在治河一事上同样全力以赴,从未懈怠。
从本质属性而言,治河工作旨在彻底消弭水患之灾,为沿河民众营造稳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其核心要义在于“以民为本”。不仅如此,若治河工程得以顺利推进,于朝廷而言,亦会产生显著的政治与经济效益。一方面,国家无需再耗费资金与粮食对受灾百姓进行赈济,从而有效减轻财政压力,彰显出治河工作在财政调控方面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这一举措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朝廷的治理效能,从侧面反映出治河工作在政治层面的重要价值。
黄河、长江与淮河,历史上洪患频发,其泛滥之势未曾止息。尽管封建朝廷投入诸多财力,却难以从根本上规避水患的肆虐。历代帝王对此往往缺乏足够的积极应对,多因循既定典章旧制,维持表面治理。即便遭遇严重洪灾,通常仅拨付一定款项用以赈济灾民,如此举措,尚不足以对国家根基造成重大损害。
漕运所服务的对象与其他运输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为皇帝、皇室成员,以及驻京的八旗兵丁和文武官员。在沿江沿海区域,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这八省,因其经济富庶,每年需向朝廷履行缴纳定额漕粮的义务。
皇室及京城显贵们的食粮供应,全系于漕粮运输之上。漕运一旦梗阻不畅,京师之地便会陷入动荡。由此可见,漕运之于国家根基意义非凡,容不得丝毫差池。从服务对象层面考量,相较于河道事务,漕运显然更受皇帝重视。
【其次是职务设置不同】
所谓“河道总督”,并非固定称谓,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显著的变易。顺治元年,清廷始设河道总督一职,仅置一人,专司统筹黄河与运河的各类事务,彼时称之“总河”,衙署设于山东济宁。该阶段,河道总督权力颇重,依例兼任兵部尚书衔,其地位亦高于两江总督。
在康熙朝,鉴于江南地区河工事务至关重要,遂将总河衙门移至清江浦。至康熙四十四年,朝廷又敕令山东巡抚兼理山东境内河道相关事宜。此举使得河道总督之职权范围有所收缩,权力呈现削减态势。
雍正二年,鉴于河南地区河工形势严峻,关乎水利要务,遂于山东济宁特别设置“副总河”一职。此职位主要职责为专门负责河南区域的河务管理工作。与此同时,“总河”所司职责更为广泛,兼顾南方与北方两河的相关事务,而“副总河”则专注于河南河务这一特定领域。
雍正四年,清廷诏令山东河务转由副总河一并兼理。至雍正七年,对河务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将总河一职更易为总督江南河道,衙署设于清江浦;副总河则改设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衙署置于济宁,由此形成南北两河分管之格局。需着重指出,在此期间,总河与副总河在行政架构上各自独立,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雍正八年,鉴于直隶地区河工事务至关重要,遂增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一名,衙署设于天津。自此,地方河务管理体系明确划分为北河、东河与南河三个部分,分别由北河河道总督、东河河道总督以及南河河道总督负责。此阶段,河道总督的数量总计为三人。
在乾隆十四年之际,北河河道总督一职,调整为由直隶总督兼任。时光流转至咸丰八年,南河河道总督的管理职权,转归漕运总督兼管。而到光绪二十四年,东河河道总督则被划归山东巡抚,由其凭借地域之便就近兼管。由此可见,至光绪年间,于全国范围内,河道总督一职已不再设有专任之职。
自始自终,漕运总督一职仅设一人,且在设置上变动极少。从政治层面的地位维度审视,相较于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在层级架构中所处位置更为尊崇。
此外,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漕运总督还兼任若干关键职务。例如,顺治六年之际,朝廷曾明令漕运总督兼领凤庐巡抚相关事务;而至咸丰十年,又赋予漕运总督节制江北各镇与道级官员之权。由此可见,相较于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不仅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且握有的实际权力更为可观。
【其三任职资格不同】
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皆系正二品高级官员。初始阶段,二者同时兼任兵部尚书衔,其品秩与各省总督等同。迨至乾隆年间,鉴于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向来无地方行政之职责,遂统一调整,使之兼任兵部侍郎及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自此与各省巡抚品级相当。
从客观视角审视,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在实际权力范畴内,均难以企及各省督抚。不仅如此,就任职所需资格条件而言,亦逊于各省督抚。
依据既定规制,各省巡抚职位出现空缺时,通常由官阶为从二品的布政使擢升补任。在特殊情形下,亦会有侍郎或内阁学士获此任命。朝廷于巡抚任命一事上,秉持审慎态度,极少会采取越级提拔之举措。此乃因巡抚一职身负重任,掌管地方诸多政务,唯有谙熟地方事务之人,方堪胜任。
漕运总督一职出现空缺时,通常于布政使及三品以上京官范围内遴选,其官阶大体与巡抚相当。与之有别的是河道总督,鉴于河道治理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担任此职者务必具备精湛且过硬的河务专业技能。
然而,谙熟河务的官员数量着实有限。因此,每当河道总督职位出现空缺,时常难以从理应晋升的职务序列中遴选出适配之人。在此情形下,只能降低标准,将选拔范围调整至“管河道”层面,亦即从道员层级中择取合适人选。在清代,由管河道擢升至河道总督者不在少数,由此亦可窥见,相较于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的任职资格相对较低。
经由上述三个维度的比对分析,结论已然明晰:在实际权力与政治位阶方面,漕运总督均凌驾于河道总督之上。然而,需明确的是,此观点仅为御史个人见解,在官方典籍记载中并无相关论述。因此,对于这一观点,仅作参考即可,不必予以过度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