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并非都属于工伤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5-04-30 14:40:45

案 情 简 介

胡某、张某系A安保公司保安,两人均被派驻在农行B支行从事安保工作;两人平素因代班、迟到早退、搭班等琐事存在矛盾。因代班问题,两人相约于2023年12月03日交班前于农行B支行解决纠纷,当晚19时许,两人在该行消控室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张某采取掐颈、踢打、刀具捅刺、砖砸等方式致胡某死亡。

当月,胡某家属通过A安保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处 理 结 果

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

胡某家属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未被支持。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那么,胡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胡某与张某两人积怨已久,双方对于日常矛盾摩擦的解决采取了不合理的应对方式;两人没有报请上级主管以公司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行为;反而采取江湖约架的方式私下谈判,由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继而引发血案。因此,虽然该案事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胡某受到暴力伤害时并非正在履行安保职责,因此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

在现实中,有不少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时并非正在履行工作职责,而是私怨、纠纷、矛盾等暴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鉴于此种现象,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冲突调解机制,杜绝或减少冲突事件发生;行政及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则需平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工伤认定范畴的严谨性,避免滥用工伤认定规则。

(作者:王坚)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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