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对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取证案例两则

中中专注 2024-12-16 20:48:54

案例1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郑税稽二局公告【2024】2009号

河南**再生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0******XA):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二局处〔2024]28号)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23-1号

联系人:王炜 唐明庆

联系电话:0371-68582835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二局处〔202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郑税稽二局处〔2024〕28号

河南**再生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10*****7XA):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机械制造(加工)产业园新田大道北段)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3月31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1200000123033172486)要求,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3月至6月取得“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已证实虚开 8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发票代码均为1200153130的18份,号码06473366至83;发票代码均为 1200154130的 26份,号码 03265551至 76;发票代码均为 1200161130的 39份,号码 00942327至65,开票日期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6月12日,金额7,982,574.28元,税额 1,357,037.72 元,价税合计9,339,612.00 元)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货物流: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王**承认从“天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相应的货物是从散户手中收购的。由此可证实,你单位与“天津***”之间无货物交易。

发票流:你单位取得“天津***”8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7,982,574.28 元,税额 1,357,037.72 元,价税合计9,339,612.00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6月12日,货物名称为废旧电视机、旧洗衣机、旧空调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具体是:2016年3月18份抵扣 295,054.61元;2016年5月26份抵扣421,805.21元;2016年6月39份抵扣640,177.90元,所涉成本7,982,574.28元已于2016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资金流:你单位取得“天津***”8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82,574.28 元,税额 1,357,037.72 元,价税合计9,339,612.00元,通过银行转账(涉及银行账户两个,分别是:中国银行郑州天明路支行,账号258519******;中国银行郑州大学路支行,账号258515******)共支付给“天津***”9,281,170.00元,余款 58,442.00 元至今尚未支付。“天津***”收到款后再转账支付给于**的个人账户,中间再经过李**、王**的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的个人账户4,800,180.00元,形成资金闭合资金回流比率为51.72%(4,800,180.00/9,281,170.00)。其中,王**个人账户接收王**一人的款项即达8,124,738.50 元。

2.2016年6月22日至12月30日,你单位开具给“天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4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正常开具39份,发票代码均为4100153130的24份,号码05393344至52、05439425至2805439430至35、05491385至89;发票代码均为4100154130的7份,号码06105355至58、06232197至98、06232203:发票代码均为 4100163130的8份,号码05138924至28、05138936、05138950至51。货物名称为废彩色线圈、废消磁线、废电视机铁、废电线电缆等,金额3,260.226.34元,税额 554,238.46,价税合计3,814,464.80元。作废3份,发票代码 4100153130的1份,号码05439429;发票代码4100163130的2份,号码05138937、05138952。

货物流:你单位称上述业务是由一业务员(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具体名字了)联系的,运费由“天津**”承担,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发票流:上述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销项税额均已按规定入账核算并计提且已申报纳税。

资金流: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天明路支行,账号:258519******)分9笔收到“天津**”4,223,139.80元。经查,上述资金的6笔计3,656,906.50先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给张**(“天津**”法定代表人),再由张**转账支付给“天津**”,最后从“天津**”回流至你单位形成资金闭合,资金回流率达到86.59%(3,656,906.50/4,223,139.80)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从2016年3月至12月取得和开具的上述122份(83+3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242,800.62元,税额1,911,276.18元,价税合计13,154,076.80元,属于虚开发票。

对于你单位取得天津***8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1,357,037.7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3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5,054.61元;2016年5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1,805.21元;2016年6月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0,177.90元。

对于你单位取得天津***8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7,982,57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64号)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你单位 2016 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82,574.28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从2016年3月至12月取得和开具的上述122份(83+3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242,800.62元,税额1,911,276.18 元,价税合计 13,154,076.80元,属于虚开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 年修订)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之规定,经还原计算,你单位2016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95,054.61元,2016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421,805.21元,2016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 640,177.90 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1,357,037.72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 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2%征收。”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之增值税1,357,037.72元(2016年3月295,054.61元、2016年5月421,805.21元、2016年6月640,177.90元)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94,992.63元(2016年3月20,653.82元、2016年5月29,526.36元、2016年6月44,812.45元)、教育费附加40,711.14元(2016年3月8,851.64元、2016年5月12,654.16元、2016年6月19,205.34 元)、地方教育附加27,140.75元(2016年3月5,901.09元、2016年5月8,436.10元、2016年6月12,803.5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16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8,776,374.18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982,574.28 元,调减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62,844.52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6,596,103.94元,应纳税额 4,149,025.99 元,已纳税额 2,194,093.55 元应补缴 2016年企业所得税1,954,932.44 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6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将你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郑税稽二局公告〔2024〕3004号

登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KB7H):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税稽二局罚〔2024]13号)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23-1号

联系人: 常虹 唐明庆

联系电话:0371-68582829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税稽二局罚〔202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税稽二局罚〔2024]13号

登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KB7H):

经我局于 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登封市大禹路西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6日开具的 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 29197206-29197232,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860775.96元,票面税额合计 4137724.04元,价税合计 299985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抵扣进项税额 4137724.04 元。

经对你单位上述业务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外围进行调查取证,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其叔父梁**、业务相关人员李**进行询问,不能证明你单位有关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原煤业务的真实性,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单位以上取得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系虚开,虚开发票金额合计 25860775.96 元,虚开发票税额合计 4137724.04 元,价税合计 29998500元,应补缴增值税413772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640.68元,教育费附加124131.72元,地方教育附加82754.48元,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346643.45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洛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三:洛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往来帐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四:郑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往来辅助明细账,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五:银行流水明细单,用以证明你单位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购入煤炭未见银行转账支付记录

证据六:《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你单位对与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取得的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七:河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以说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从徐州矿务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取得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证实以上27份发票系虚开,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860775.96元,票面税额合计4137724.04元,价税合计29998500元,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郑税稽二局公告(2024〕3003号

登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B7H)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二局处〔2024]30号)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23-1号

联系人:常虹唐明庆

联系电话:0371-68582829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郑税稽二局处〔202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郑税稽二局处〔2024〕30号

登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KB7H):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登封市大禹路西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6 日开具的 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 29197206-29197232,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5860775.96元,票面税额合计 4137724.04元,价税合计 299985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抵扣进项税额 4137724.04 元。

经对你单位上述业务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外围进行调查取证,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其叔父梁**、业务相关人员李**进行询问,不能证明你单位有关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原煤业务的真实性,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认定你单位以上取得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系虚开,虚开发票金额合计 25860775.96元,虚开发票税额合计 4137724.04 元,价税合计 29998500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13772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640.68元,教育费附加124131.72元,地方教育附加82754.48元,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346643.45 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洛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新河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三:洛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往来帐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四:郑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往来辅助明细账,用以证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证据五:银行流水明细单,用以证明你单位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购入煤炭未见银行转账支付记录。

证据六:《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你单位对与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取得的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七:河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用以说明你单位开具发票下游企业的煤炭销售与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处理决定

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抵扣的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徐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7份发票的进项税额,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份增值税4137724.04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89640.68元:(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0月份教育费附加124131.72元。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2%征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2018年10月份地方教育附加82754.4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业所得税 6346643.45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登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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