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告状是要受时间限制的】
在官方语境中,民间所谓“百姓告状”的规范表述为“呈控”。依相关规制,每年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二十日,处于农忙时节。在此期间,官府暂停受理各类呈控,无论是民事纠纷,抑或刑事争端,皆须待农忙结束后,方可予以受理。究其原因,于封建朝廷而言,农业收成至关重要,此乃维系国家财政的根基,而保障赋税足额征收,更是知县履职的首要职责。
据文献载录,每值农事繁忙之期,衙署之前当悬示“农忙止讼”四字。然而,若遇诸如谋反、叛逆、盗劫、命案、贪墨等重大刑案,司法机构则务必即刻予以审理。
除农忙的三个余月之外,其余八个多月亦非每日皆可提起诉讼。诉讼呈递须择官方特定之日,即所谓“放告日”为之。
清朝初期至中期阶段,通常于每月特定日期开启诉讼受理程序,即每月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与二十九这九日被设定为放告日。而步入清朝后期,放告日期的规制发生变更,调整为每月初三与初八,经此变动,每月放告日仅余六日。
在清代司法体系中,衙门对百姓告状行为施加限制,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彼时,诸多地方州县社会风气不佳,民众稍有不如意之事,便动辄前往衙门呈递诉状。此等风气若任其蔓延,恐对地方治理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为有效遏制这一不良态势,衙门遂采取减少放告日的举措。
此外,部分诉讼当事人因一时激愤向官府提起诉讼,待情绪平复后,常撤回诉讼。鉴于“和息”理念,官府有意减少受理诉讼的日期。实际上,清代民间纠纷多为琐事,经由亲友邻里从中斡旋调解,便可妥善处理,并无诉诸公堂之必要。
【告状要符合官府的规定】
在清代,诉讼程序与当下大相径庭。彼时,口头陈述的方式并不为司法体系所认可。具体而言,所有提起诉讼之人,均需以书面形式向官府呈交相关材料,亦即须撰写一份契合当时规范程式的诉状。
在清代,状纸具备相对统一规范的格式。其开篇需以“告状人某某告”起笔,紧接着须明确列举“为某某事,上告本县正堂老爷施行”字样。同时,状纸上必须详尽载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确切住址,此外,证人、邻里与地保的姓名及住址等信息亦不可或缺,且要注明呈控的具体日期。值得注意的是,状纸的尾部需加盖由官府颁发的木制印章,该印章上刻正堂花押,下刻代书某人,唯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状纸方可呈递。
此仅为状纸之基础格式,而关于其内容,亦存有详尽规制。其一,呈词务必真实确凿,且需具备证人及相关证据。具体而言,若为户籍类纠纷,应由宗族之长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若关涉婚姻事宜,则须以媒妁聘定之文书为凭;若属田土纷争,必以契卷作为依据。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唯有状纸在格式与内容方面皆契合衙门之要求,方得以呈送至知县处。
在放告之日,告状者并非无序涌入。依制,众人以十人为一组,依次有序步入,于阶下屈膝跪定,严禁代递之人混杂其中。待十份状纸悉数收讫,值堂刑房书吏便会高声通报状纸数量,并逐张依名点唤。被点到姓名者需出列跪地,此时,知县通常会进行简要讯问。若出现应答与报名不符、回答含混不清,或举止有可疑之处者,其状纸会被当场驳回;情节较为严重者,还将在公堂之上当即受到惩处。
当十份状纸收集完毕,其余人员依次有序离开,随后传唤下一批人员。如此周而复始,直至所有状纸收集齐全。此时,司职刑房的值堂书吏,会以白纸对状纸进行封装,并详细注明其中所含状纸的具体数量。完成标注后,呈交知县以朱笔点封,之后将封好的状纸放入文匣之中。待退堂之时,该文匣亦随其一同被带入内衙。
依据朝廷既定规制,衙门于当日所收之状纸,知县务必于同日进行审阅,不得延误至次日,并需在状纸上撰写批词。通常情况下,撰写批词这一事务,多由精通刑名律法的师爷负责执行,知县仅需事后予以审视即可。
次日,衙门将所有批词张贴于衙署前之照壁。针对各案件,无论准予受理与否,均明晰注明详尽缘由。若当事人确有冤屈或其他相关事由,需重新撰写状纸呈递控申。通常而言,诸如婚姻、经济等小型纠纷,皆由县衙负责调解处理。
在清代,于各省域之不同地区,活跃着一类以涉讼事务为生计的群体,时称“讼师”,亦有略带贬义称其为“讼棍”者。此群体精于替人操持诉讼事宜,不仅对官府司法流程谙熟于心,且对官员权势并无过度忌惮。而官府方面,对该类人群则持有深切的厌恶态度。
讼师这类群体,以行事狡黠、难以应对而著称。一旦受雇于当事人并收取酬金,无论所涉案件规模大小,皆会蓄意掀起轩然大波。若遇知县未能受理案件,抑或审判裁决尚未落定之时,他们便会径直越过知县这一审判层级,向上一级的府衙乃至省级机构提出申诉。
然而,部分地区针对此类包揽诉讼的恶徒,会施行强硬举措。即便存在尚未伸张的冤屈,这些恶徒仍会遭受严苛惩处。但从更普遍的情形来看,此类讼棍常与官府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得原告与被告均在一场官司后陷入家财耗尽的境地。
由此可见,在清代,民众诉诸法律诉讼面临诸多艰难。若非情势所迫,民众绝少主动涉足官府衙门。通常情况下,一般性纠纷皆由本家族族长予以调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