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的细节——Z某涉特大网络期货“诈骗”一案辩护实录

远易看社会 2025-04-15 15:54:39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Z某等人成立了HT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租用的腾讯云服务器、阿里云服务器上分别搭建了网络购物商城和网络游戏平台,整体称作“W商城”,实现资金和积分的相互兑换以及数据的实时对接,初衷是为了让客户在商城购物和游戏娱乐之间自由选择。商城上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商品也有明确的标价,类似于京东商城。W商城的游戏平台,引入国际市场黄金、外汇、比特币行情数据,实现用户在游戏平台中用积分就一段时间后的行情涨跌情况下注,根据结算时行情数据判断输赢,赢取或亏损积分的功能。无论输赢,平台都明确规定用户每一次下注都要扣除下注积分量的12%作为手续费(没有输赢则不扣除)。检察院《起诉书》指控W商城游戏平台存在操控行为(主要依据是公安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导致用户输赢没有悬念(但这方面证据严重不足,详见后面的论述),故认定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并将向用户明示收取的12%的手续费(51729315.05元)作为诈骗金额计入总金额(67202656.64元)中。

二、案件背景

前面的律师在向肖律师团队介绍案情时说,首先,这个案件有逐利执法嫌疑,主要犯罪地与涉案公司所在地皆在外省某地,结果异地的公安跨省抓捕近200人,且对员工与股东高管之间相互切割、分别起诉与审判。面对这种“混乱”情况,他们质疑过办案机关程序违法,但有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另外,他们通过内部渠道了解到检方对提起公诉的这个罪名(诈骗罪)是志在必得的,法院以往的类似案例也是判决诈骗罪成立的。

其次,他们阅卷发现,控方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鉴定出来本案确实存在操控数据涨跌、操控输赢结果的功能,本案被告人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出能够操控后台的一些聊天内容,这些证据内容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最后,由于这个案件人数众多,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来处理,下级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同案的员工诈骗罪成立,形成“倒逼”之势。前面律师的言外之意,这个案件定诈骗罪铁板钉钉,你们来辩护也没戏。

“每逢大事有静气”,面对这些不利因素,我们不能畏缩不前,更不能“下跪投降”。用毛主席的话来说,在战略上要“藐视敌人”,在战术上要重视“敌人”。辩护工作还得继续推进。我们通过会见、阅卷及介入辩护后发现,这个案件的确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而且案件的事实不适合作全案无罪辩护,若指控的诈骗罪名成立,当事人Z某的量刑就是无期徒刑。

三、一审辩护思路

我们的辩护思路与辩护策略:实体辩护、证据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

(一)程序辩护

虽然本案已经进入法院一审阶段,但是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首先,我们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更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或被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地的报案人、“被害人”寥寥无几,还不到“被害人”中的万分之一,加之当地公安机关利用媒体与网络大肆宣扬本案是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媒体审判”认定为诈骗,先入为主,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由此可见,办案机关“逐利性”执法意图明显,公正审判难以得到保障,唯有将此案移送到主要犯罪地H省C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才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关于本案的分案、分级审理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关于本案其他员工已被下级法院起诉书诈骗罪成立的不利事实,我们针锋相对地进行了程序辩护:

第一,根据最新公布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Z某、G某、M某等人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应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本案其他被告人由P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第二,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绑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对本案作出判决。

第三,从实体上,无论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还是全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例,都判决成立开设赌场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因此,P县人民法院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决诈骗罪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证据辩护

程序辩护虽然重要,但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践中,仅靠程序辩护往往难以撼动检方的指控,辩护律师还需要在实体辩护(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下大功夫。因此,为了寻求突破,我们不得不深入细致地去研究全案的证据材料。

首先,我们仔细研究了控方的“王牌证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请教了计算机方面的专家,最终梳理出来1万多字的质证意见,详细论证了控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都存在重大问题,张冠李戴,不排除存在虚假鉴定的可能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换言之,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都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操控输赢的行为及结果。简单而言:

第一,指控被告人Z某等人存在操纵行情数据、完全控制游戏输赢的行为证据严重不足。

《起诉书》认定“Z某等人通过系统自动调整赔率、自动纂改行情数据、自动纂改当期结算价格、人为后台调整赔率、人为后台控制每一期输赢等风控手段,从技术上控制游戏输赢,造成被害人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1.关于W游戏平台数据是否存在被操控的情况,《起诉书》所依据的言词证据不仅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还与其他被告人的言词证据矛盾,真实性存疑。另外,《起诉书》所依据的言词证据和聊天记录均无详细的操控数据与之印证,无法证明Z某等人操纵了W游戏平台的数据。

2.四川S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S鉴[2019]电鉴字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35-6号鉴定书》)和《川S鉴[2019]电鉴字第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35-7号鉴定书》),即控方所依赖的“王牌证据”存在多项应被法定排除的情形,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据此认定Z某存在操纵行情数据,完全控制游戏输赢的行为。具体而言:

(1)《35-6号鉴定书》和《35-7号鉴定书》的送检材料不充分、不完整,“ssh密钥”张冠李戴,送检材料与实际鉴定材料不一致,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详见一审辩护词)。对此,辩护人作出以下两点合理怀疑:

①IP为47.98.104.21的阿里云服务器与IP为47.96.136.150的阿里云服务器并非本案W游戏平台的服务器,是鉴定方或办案机关涉嫌伪造的服务器(这个怀疑不仅基于ssh密钥的张冠李戴,还基于“《远程勘验笔录》(卷120P73-78)中对黄某开发的阿里云服务器进行勘验,但勘验过程只有胡某在场,黄某不在场;勘验笔录也只有胡某签名,而黄某没签名”。因此,《远程勘验笔录》中认定IP为47.98.104.21的阿里云服务器系W游戏实盘的服务器、IP为47.96.136.150的阿里云服务器系W游戏模拟盘的服务器的事实存疑”);

②IP为47.96.136.150的服务器、IP为47.96.136.150的服务器均未登陆成功,其所附代码截图系涉嫌伪造的截图,其后所提取、固定的数据库数据为涉嫌伪造的数据。

(2)从“47.98.104.21.tar”“47.96.136.150_var.tar”两个压缩文件解压后的文件修改日期上看,这两个文件的数据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鉴定意见所谓的操控数据都是2019年7月份创建(Z某等人是在2019年6月份被羁押),这些涉嫌造假的数据,怎么能把2019年7月份的操控数据算在Z某等人的头上呢?这些2019年7月份的操控数据跟Z某等人有什么关系?因此,无论是这些数据库、文件夹的最新修改时间来看,还是从具体的数据创建时间来看,这整个游戏实盘服务器的数据都是被污染、被修改过的,是涉嫌造假的数据,完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35-6号鉴定书》关于“W平台游戏中心功能鉴定”部分与黄某的《讯问笔录》相矛盾,无法与其所附截图相互印证,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科学、不合理,鉴定依据不足,逻辑推理过程中“重主观臆测,轻事实依据”,不排除存在虚假鉴定的可能。

《35-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部分提到的“fckcmds表中一共有1271条数据,fcklogs表一共有3708条数据”没有相应的截图证明,无法与被害人损失一一对应,无法证明上述数据与“被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且从fckcmds和fcklogs这两个表格中的数据信息可以知道,这两个表格的部分截图显示出来的数据时间是2019年7月,是在Z某被抓以后,说明这个数据很可能是人为加上去的,不是W游戏平台经营期间产生的。这说明鉴定人在统计过程中不仅不是无法完全统计,还存在人为的添加数据上去的合理怀疑。总之,据以定案的王牌证据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意见存在上述重大问题而依法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本案有相反证据证实被告人Z某等人不存在操纵行情数据、完全控制游戏输赢的行为。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有罪的责任在于检方,辩方不具备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办案人员心中更倾向于辩方有哪些无罪或者有利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这个案件里,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材料(数百页书面证据材料)作为辩方证据,并以此来反击那些不利、不实的指控。

(三)罪名辩护

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所做的辩护不是彻底的无罪辩护,而是轻罪辩护,在辩护策略方面是“一破一立”。我们认为本案首先不构成诈骗罪,对诈骗罪是做彻底的无罪辩护的(先破);接下来我们认为本案更符合开设赌场罪(轻罪)的构成要件(后立)。

关于本案为何不构成诈骗罪?如何攻破诈骗罪的不实指控,我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与论证,具体而言:

首先,被告人Z某等人通过业务员“角色扮演”、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并建议客户加仓、频繁操作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1.业务员“角色扮演”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本案业务员“角色扮演”的行为包括扮演带单老师、商城客服、盈利客户、女性等,但扮演以上角色吸引、诱导客户投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行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虚构,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直至丧失对财产占有的程度。而本案业务员冒充带单老师、商城客服、盈利客户、女性等身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客户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其财产,更不会直接导致客户亏损。理由如下:

第一,男性业务员以女性身份与客户交流,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商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业务员冒充美女只是起到吸引客户的作用,即便客户对业务员的“美女”身份认知存在认识错误,对投资交易、财产处分这一行为也不存在认识错误,其对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后果仍具有明确的认知。

第二,虽然业务员存在冒充带单老师、盈利客户的行为,但从未承诺过可以包赢、包赚。梅某等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提到,客户资源是从网上交易平台或者交易群中获取的。说明客户都是老投资者,在多个相类似的代理公司和平台操作过,并不会简单只听了业务员的宣传就会听从业务员的建议或进入平台投资。作为老投资者,他们能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赌博行为,输赢是一种概率。即使业务员扮演“带单老师”和“盈利客户”夸大收益,其目的也只是渲染赢的概率很大,为了促成交易,输赢仍具有不确定性。客户明知投资交易存在风险,仍然基于侥幸心理冒险投资,其结果应自行承担,与业务员扮演“带单老师”喊单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辩护人认为,“商城客服”并不属于“角色扮演”的范畴,本案将“商城客服”纳入“角色扮演”的范畴本身就对业务员正常营销过程中附带的服务行为充满了主观偏见。业务员作为涉案公司的员工,熟知公司的业务内容、操作指引,为客户解说公司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以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待服务,这本身就是为客户服务,不是冒充客服,也不是角色扮演,更不会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所谓“业务员扮演商城客服”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第四,从同类司法解释上看,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按照此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仍然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不因为行为人在让人参赌过程中使用了诱骗行为,就认定为诈骗。同理,本案中业务员以通过“角色扮演”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该诱导行为本身亦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

2.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的直接目的是诱使客户入金投资,使客户往W游戏平台入金投资的可能性增加,无法直接导致客户必然亏损。客户对平台的交易规则是明知的,客户是否入金投资、如何投资、投多少钱也是其自行决策的结果。客户在W游戏平台上进行投资并不必然导致亏损。即使发生亏损,导致亏损的原因主要是行情变化、客户的专业技能等多种因素综合所致。作为老投资者,他们能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赌博行为,输赢是一种概率。更何况,无论是赌博,还是投资,都遵循二八定律,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客户赢钱的概率更低。业务员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的行为只与客户决定入金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客户亏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是为了促成客户交易,其营销模式虽然存在违规,但在这种模式一般商业活动中也是比比皆是,并不能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3.客户因频繁操作产生的手续费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损失”

W游戏平台的交易规则是,客户的每次交易,平台都会收取12%的手续费。对此,本案被害人是心知肚明的,没有任何认知性错误,被害人心甘情愿接受,不存在诈骗行为。被害人的每次交易产生的手续费,都是平台与被害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不存在违背任何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形。在被害人对每次交易都会产生12%手续费都心知肚明的情况下,因其频繁操作产生的大量手续费并不属于“被害人损失”。

本案被害人的心理是典型的赌徒心理,俗话说十赌九输,而输的原因大多源自于被害人的心理失衡。心理越失衡就越会频繁交易,试图挽救自己的亏损,而操作越频繁,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就越多,进而导致被害人账户余额被快速消耗。被害人因赌徒心理而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不属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的损失。

4.业务员从未对客户承诺一定盈利或者跟着带单老师走一定盈利,不存在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第一,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例如,售楼员以房子会增值为由说服客户投资房产,即使售楼员内心认为房子并不会增值,也不能认为其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买了房子亏损,也不能认为售楼员构成诈骗罪。同理,本案业务员将行情会涨(或跌)信息提供给客户,即使业务员内心认为行情并不会涨(或跌),也不能认为是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交易导致亏损,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业务员的行为只能影响客户的判断,而不能必然导致客户遵循业务员的建议。

第二,黄金、外汇、比特币交易是高风险投资涨跌瞬息万变。作为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应当知道买卖黄金、外汇、比特币存在亏损的高风险以及所有对行情的分析只是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本案大多数被告人供述也证明他们从未向客户承诺过可以包赢、包赚,他们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意见也只是仅供参考。可见,客户事先应当知道自己入金交易行为的意义以及后果,本案不存在客户因被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的情况。

综上,黄金、外汇、比特币等交易本身就是高风险投资,其行情走势瞬息万变。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交易者都应当知道投资黄金、外汇、比特币存在亏损的高风险。所有对行情的分析只是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因此,此类案件成立诈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全盘操控行情数据、完全掌控交易的局势,以致输赢无悬念”。在全盘操控行情数据的情况下,黄金、外汇、比特币本身的运行规律和行情走势遭到了破坏,投资者、交易者必然亏损,输赢毫无悬念,此时,行为人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非常明显,应当成立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没有全盘操控行情数据、完全掌控交易的局势,输赢仍具有不确定性,仍是一种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存在冒充老师、分析师,发送虚假盈利图等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在没有全盘操控行情数据的情况下,黄金、外汇、比特币的市场行情是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的,即使再专业的分析,也只是对将来的事实进行预测,而不能左右。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交易者都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而不会轻易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被告人Z某等人通过业务员“角色扮演”、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反向引导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并建议客户加仓、频繁操作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情形法院判决诈骗罪不成立的案例。

其次,Z某等人经营W游戏平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手续费,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

1.本案被害人在W游戏平台上投入的资金是进入自己的账户,而非进入平台的账户,资金始终受自己控制,不受平台控制,且其在平台上交易自由、出入金也自由。Z某等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资金。

在W游戏平台,客户的账户、密码均是由客户自己控制掌握的。客户投入平台的资金都是进入自己的账户,资金始终受自己控制。客户在平台上交易自由、提现自由。如果Z某等人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话,那么客户投入平台的资金就应该直接进入Z某等人的账户,或者平台直接转移客户的财产,而不是引进国际市场行情数据,让客户基于自身的投资判断,参与到买涨买跌游戏中。从在案证据中也能看出,部分客户确实在这游戏中赢了钱。根据《35-6号鉴定书》所附的客户出入金明细可知,有一部分客户的最终盈利有将近五百万元。因此,Z某等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资金。

另外,根据本案大多数被告人的供述,Z某几乎给所有公司员工都购买了社保。如果Z某一开始就想空手套白狼,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被害人财产的话,为什么还要花费那么多钱给员工购买社保?

2.W游戏平台总收入为67202656.54元,其中,手续费收入为51729315.05元,占平台总收入的77%左右。如果Z某等人存在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应该是客户的亏损占平台总收入的更大比例。

首先,Z某等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看他们是追求非法占有客户的投资款,还是追求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如果是追求非法占有客户的投资款,则认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追求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则应认定他们仅具有营利的目的。在追求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的情况下,客户的亏损应当在W游戏平台的总收入中占大头,是Z某等人的主要获利来源;而在追求赚取客户手续费的情况下,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平台总收入中占大头。

具体到本案,业务员的工资结构是底薪+绩效+提成,而业务员的绩效与提成主要是与手续费挂钩的,完成的手续费越多,绩效和提成也就越多。反之,如果没有完成手续费的规定,就会减掉一定比例的绩效。虽然业务员的提成也一定程度上与客户亏损挂钩,但客户亏损毕竟是少数。而且根据本案绝大多数被告人供述,他们宣传营销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更多手续费,进而获得更多提成(详见:梅某《讯问比例》(卷119P47-51):“W一方面通过卖商品盈利,另一方面通过游戏平台收取手续费盈利”;陈某雨《讯问笔录》(卷150P73):“我们的提成是靠手续费来赚取的,需要客户更多操作下注”;常某湃《讯问笔录》(卷151P38):“发这些模拟盘盈利截图的目的是为了刺激客户不断充值,玩那个买涨买跌的游戏,公司才能赚取更多的钱,我们的业务员也能获得更多的提成”;毛某驰《讯问笔录》(卷157P6-10):“我是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开设W商城,让客户购买商城东西,然后积分吸引客户投资,通过提取手续费获利……业绩指标是手续费总额”;朱某妹《讯问笔录》(卷170P6):“晒盈利图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多下单,赚取手续费”……等等)。

因此,无论是从业务员的提成制度,还是从被告人的供述中,都可以看出,Z某等人经营W游戏平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手续费。而实际上,W游戏平台总收入为67202656.54元,其中,手续费收入为51729315.05元,占平台总收入的77%左右,盈利收入(即客户亏损)为15473341.59元,仅占平台总收入的百分之23%。W游戏平台的手续费收入远远大于盈利收入(客户亏损),成为Z某等人的主要获利来源。因此,Z某等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

其次,W游戏平台的买涨买跌游戏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不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况。本案被害人对“每次交易,W游戏平台都会收取12%的手续费”的事实也心知肚明,没有任何认知性错误,被害人心甘情愿接受,平台不存在任何欺骗。被害人每次交易产生的手续费,都是平台与被害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不存在违背任何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形。被害人明知每次交易都会产生12%的手续费,依然选择频繁交易,其因此产生的手续费系W游戏平台的正常经营收入,不是非法占有的财产。

关于本案为何只构成开设赌场罪(轻罪),在“立”方面,我们的辩护理由如下: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收集到了最高院发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并将此案提交给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换言之,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具体到这个案件,根据本案的案情,W游戏平台虽然对外宣传是撮合制交易平台,但实际上是招揽客户以买涨或买跌的方式参与赌博。客户可以在W游戏平台选择黄金、外汇或者比特币作为交易对象,并选择30秒、60秒、90秒、120秒不等的时间周期下单交易,自由选择买涨或者买跌。买定离手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止损止盈,若买对涨跌方向即可按照随机的赔率获得相应的盈利,若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全归平台(庄家)所有,盈亏多少不与黄金、外汇或者比特币的实际涨跌幅度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没有操控后台)。

因此,W游戏平台的经营模式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披着期货外衣的赌博行为,而非期货交易行为或者变相的期货交易行为。Z某等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招揽客户在W游戏平台上“押大小、赌输赢”,收取手续费,其行为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此外,我们还依法向上级相关部门与领导出具了《情况反映》,请求对此案依法监督、公正处理。

由此可见,一个尽责、专业、办案亲力亲为的刑事律师,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时,付出的工作量是普通刑事案件及辩护律师工作量的10倍-100倍以上。在办理此案上面,由于案卷材料有200多本,我们准备了500多页的阅卷笔录,300多页的质证意见与发问提纲,近三万字的书面辩护词等等,为此案我们准备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因此,一个尽责、专业的律师办案是多么的辛苦!

而肖律师办案,无论是阅卷、会见,还是律师文书写作、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皆亲力亲为,所以为保证办案时间与办案质量,为对当事人负责,加上原来未结的旧案,一年也只能新接办10起左右的此类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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