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以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他人权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进入执行阶段,构成虚假诉讼。对于虚假仲裁,人民法院通常如何审查认定?
案情
甲、乙签订《借款协议》,甲以乙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依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甲、乙达成仲裁调解协议。执行阶段,甲以乙和丙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丁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仲裁调解书达成的协议超越了《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甲与丙是叔侄关系,甲与乙之间也不存在借贷关系,甲乙虚假仲裁,严重损害丁的合法权益。
问题
对于虚假仲裁如何审查认定?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前述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或虚假仲裁,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有权申请不予执行。
本文认为,案外人提出虚假仲裁的主张,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应依据《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对于仲裁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其司法审查,重点甄别如下几种情形,如具备则可能存在虚假诉讼∶(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 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2)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4)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5)当事人就作出仲裁裁决的相关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6)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 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存在以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虚假仲裁的,进行严格审查。
参考判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3执异12号执行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执复179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504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