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广西南宁一男子花 7550 元网购麝香母龟,收货后却是公龟。商家不认账,男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怎么判的呢?
案情摘要
“你这店家也太坑人了,居然这样欺骗消费者,必须得让你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陈辉,他气愤地与店家在平台上争执起来。
原来,广西南宁的陈辉,在2023年5月的一天,正悠闲地刷着手机。
不经意间,他在一个二手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家叫“老李龟业”的店家在出售乌龟。
见到有人出售乌龟,对乌龟颇有研究的陈辉顿时来了兴趣,自己不仅能分辨雌雄,更熟知乌龟饮食习惯和习性,也算是半个行家。
于是,陈辉赶忙进店仔细挑选,最终看中了一只标价7550元的麝香母龟。
物有所值,麝香母龟繁殖率高,具有一定投资价值,陈辉想了想后,咬咬牙点击了购买。
第二天,陈辉在家接到了快递员的通知,打开家门一看, 从快递员手中接过乌龟,陈辉就迫不及待地拆开快递盒子。
眼见可爱的小乌龟温顺乖巧,颜色也漂亮极了,陈辉觉得那7550块钱花得太值了。
在收货后的三天里,陈辉一起床、一回家、一有空就要看着小乌龟缓慢爬行,小脑袋一伸一缩的,觉得它可爱得不得了。
第三天,陈辉在平台上确认了收货,并扣款成功。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让他几乎崩溃,本来自以为是乌龟的行家,但是自己只顾着玩了,却忘记了鉴别乌龟的性别。
在确认了乌龟是公的后,陈辉懊恼不已,他赶忙拿出手机联系店家,说道:“我要买的是母龟,你怎么给我发了一只公龟过来?”
等了很长时间,店家才回复:“我也不知道它到底是公还是母啊。”
陈辉觉得店家这是想耍赖,明显是欺诈,于是要求退款退货。
店家却不同意,说:“我已经给了你3天的时间考虑,你是经过思量、确认乌龟没有问题才点了确认付款的,所以所有的损失应该由你承担。”
陈辉听了气愤不已,之后经过多次沟通,两人始终互不相让,忍无可忍的陈辉就把店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陈辉是基于商家发布麝香龟为母龟的信息采购买下单的,但是收到的却是公龟,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陈辉有权请求撤销购买行为退回乌龟,店家应将货款7550元返还陈辉,并支付乌龟退回的快递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除了完成上述退货退款以外,店家还应该给陈辉一定的赔偿,因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陈辉有权主张店家赔偿货款的三倍即2.2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店家向陈辉返还货款7550元,陈辉收到货款7550元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案涉的麝香龟返还店家(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店家负担);店家向陈辉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