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封疆大吏,总督和巡抚谁才是一省的最高长官?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26 14:55:04

【品级高低并不能说明问题】

在封建官僚体系中,总督一职在通常规制下,其品级为正二品;若获加兵部尚书衔,则晋升至从一品。巡抚常规品级为从二品,而当被授予兵部侍郎衔时,便升至正二品。由此基于品级架构进行剖析,可知总督在官阶层面略高于巡抚。

在探讨督抚兼衔这一议题时,都察院的相关状况不可或缺。相较于明代,清代在此方面的规定更为明晰。清代明确规定,总督需兼任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衔,而巡抚则兼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之衔。

此外,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这两个职位,专为总督与巡抚而设,京师并未设置。至于督抚兼任都察院衔的背后,实则蕴含深意。于明代,督抚挂都察院衔,旨在赋予其监察之权;而清代在制度层面,已然赋予督抚监察职权。

从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角度而言,即便督抚未获都察院兼衔,其监督职能的行使亦不受阻碍。由此可见,督抚挂都察院衔这一举措,本质上仅具补充增益之效,于事权范畴并未实现实质拓展。

在衡量官员政治地位的诸多要素中,品级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参照指标。然而,需明确的是,这一指标在多数情况下,主要限定于同一衙门内部的考量。以同一部内的尚书与侍郎为例,二者存在着特定的从属关系。但倘若涉及不同部门,情形便有所不同。例如,吏部侍郎面对户部尚书时,并不能简单判定其政治地位就必然低于对方。

与之同理,在清代官制体系中,总督与巡抚均设有各自独立的衙署,且二者皆为所在区域或事务范畴内的最高行政长官。需着重强调的是,依据清代明确的官制规定,总督与巡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职能分工方面。因此,单纯从官员品级角度出发,实难准确界定督抚之间的实际关系。

【督抚的分工问题】

在清代政治制度研究领域,督抚职掌这一议题,其复杂性堪称学界难题。即便是清史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亦难以给出全面且精准的阐释。鉴于此,在诸多当代学术著作里,针对清代督抚职掌,呈现出一种主流观点:二者职掌界限模糊难分,一般倾向于认定总督侧重于军事管理,而巡抚则主要负责民政事务。

“偏重”与“侧重”此类表述,语义含混,实难精准阐释相关要义。然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审视,朝廷既已设立总督与巡抚这两个职位,其职责必然存在显著差异。盖因若职责界定不明,极有可能重蹈明代三司并立之覆辙,致使各部门相互推诿,严重贻误地方政务之处理。

从实际情形来看,多数省份的总督与巡抚并不驻于同一城市,仅有少数省份存在督抚同城之状况。与此同时,部分省份并无总督之设置,诸如河南、山西与山东。另外,在某些省份,总督一职还兼领巡抚之责。

依据《大清会典》之载,总督之职责范畴涵盖:全面治理军民事务,统筹统辖文武官员,严谨考核官吏政绩,悉心整饬边疆防务。

巡抚之职责范畴涵盖诸多重要方面。其一,负责宣扬朝廷的德政旨意,以安定治下民众,营造稳定有序之社会环境。其二,致力于推进各项事务的兴利除弊,对辖内各种事务进行全面考量与改革,促使地方治理更加合理有效。其三,承担对各级官吏治理成效的考核之责,通过严谨且系统的考核机制,评估群吏施政作为。尤为关键的是,每至三年一度的大比之时,需对贤能之士与武艺出众者的相关举荐文书进行监临审查,确保选拔过程公正、规范,为朝廷输送优质人才。

经分析可知,总督与巡抚在职掌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总督的核心职权在于“全面治理军民事务,统筹管辖文武官员”;而巡抚的核心职责则是“安抚百姓,考核众多官吏的治理成效” 。

通常情况下,巡抚于文职范畴所涉职掌颇为繁多且广泛;与之相对,总督的主要职能聚焦于军事领域。然而,由此衍生出一个关键问题,即巡抚所司事务,总督是否有权介入?

答案为否。依据相关规定,巡抚所负责的民政事务,若无重大情形,总督无权干涉。故而,诸如直隶、四川、甘肃这三个未设巡抚的省份,总督必须兼任巡抚一职。只有通过兼任巡抚,总督方能以恰当名分对全省事务实施管理。

故而,御史秉持这样一种观点:于一省范围之内,巡抚以及身兼巡抚职责的总督,实乃该省最高行政长官。然而,此观点仅为个人见解,其合理性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判。

反之,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仅设巡抚,未设总督,在此情形下,三省巡抚无权涉足军政事务。鉴于巡抚兼任总督与国家既定体制相悖,朝廷遂另辟蹊径,使这三省巡抚兼任提督之职。如此一来,巡抚在兼任提督后,便相应具备了相应职权。

相较于其他省份,与总督共处一城的巡抚,其职权范围相对最为有限,且易引发权力纷争。回溯历史,早在乾隆年间,便有朝臣洞察督抚同城之弊端,向朝廷建言,主张将总督与巡抚分驻不同城池,以避免诸多潜在困扰。然而,此提议未获乾隆皇帝首肯。直至晚清推行官制改革,朝廷基于整体考量,方才裁撤同城巡抚之职,改由总督兼理巡抚事务。

【督抚互相牵制】

在地方治理体系中,总督与巡抚虽各司其职,但于其辖区范围内,均未握有绝对主导权。从权力架构而言,总督与巡抚皆兼具一定的军事指挥权与财政掌控权。不过,二者权力亦有所侧重:总督在职责方面更着重于军事领域,对地方财政事务较少涉及;而巡抚则主要聚焦于民政管理与司法刑狱事务,相对而言,其军事权力规模较小。

此外,从军事编制与兵力规模而言,总督统辖的督标及巡抚统领的抚标,其整体兵力数额相对有限。这与唐代节度使所掌握的军事力量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在军事体系及权力范畴上不可相提并论。

自雍正时期起,清廷创设密折制度。雍正帝此举旨在激发地方高级官员间相互制衡,敦促其一旦察觉同僚存在任何不当之处,需详尽且如实奏报于皇帝。通过这一机制,地方督抚等封疆大吏之间形成了相互掣肘的态势,有效避免了地方势力坐大,维护了中央集权统治。

从根本而言,唯有军权与财权稳固地掌控于朝廷之手,国家方能维持稳定的统治秩序。然而,晚清阶段,此等权力结构的平衡却遭到了破坏。

太平天国运动落幕之后,国家财政陷入困窘之境。彼时,户部在资金调配方面捉襟见肘,已无法足额拨付军饷。在此严峻形势下,朝廷为维持军事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做出战略调整,将部分军权、财权以及人事权,下放至地方督抚。此举措旨在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同时期望地方督抚凭借所获权力,灵活统筹地方资源,以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推进。

督抚若掌控军权与财权,便具备了潜在的割据能力。特别是直隶总督与两江总督,除主政地方军政、财政事务外,还兼领外交及洋务事宜,其权力位高权重,影响深远。

0 阅读:17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