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力争!陕西商洛,某男子下班后去了女友家并留宿一晚。谁知,翌日上班路上,男子不幸发生严重车祸,后来男子要求认定工伤。岂料,人社局认为非合理路线,疲劳驾驶拒绝认定。男子:探望女友是正常生活需求。法院,判决亮了!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袁鑫的的诉讼请求的裁决依据理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被告人社局认为,原告袁鑫自己家距离卫生院只有9公里,上班期间出现车祸风险的概率比他从女友家出发开车28公里上班发生车祸风险概率应该要小。同时,被告人社局还认为,袁鑫和女友还未结婚领证,不符合法条中的配偶居住地,也非经常居住地,因此袁鑫从女友家去上班的路线,并不是合理上班路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较为合理,而且袁鑫由于加班后去女友家,因为休息不足疲劳驾驶发生了车祸的可能性加大,因此一审驳回了袁鑫的诉讼请求。第二、二审法院裁定认可原告袁鑫事故工伤认定诉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袁鑫不服提起二审,原告袁鑫认为,虽然自己未与女友登记领证,但是自己是一名适婚青年,去看望女友属于正常的生活需求。二审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袁鑫下班后去探望女友并留宿,虽然女友家不是固定的线路,但属于正常情况,符合合理的住宿地点。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袁鑫在下班后,自由安排自己的个人时间与生活,探望女友符合公序良俗的做法,更是袁鑫的基本权利所在。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袁鑫留宿女友家然后去上班,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袁鑫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网友说,只要不是去做违法乱纪的事,人身出行自由,只要是去上班的路上,就符合工伤认定要求,没有必须要从固定的路线出发的道理。有人则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恋爱没有成为合法的关系,不是正常路线,应该不属于工伤。但我认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法律的灵魂在于司法,还有就是法律的解释也是与时俱进的,法律也赋予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裁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