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话题我们在讲阿里旗下子公司元境裁员的时候有说到过。因为当时元境采用的就是内包的模式。
现在内包的用人形式讨论的不多,大多数人还停留在外包的概念上,因为外包在表现形式上比较简单,也能够容易被人理解。

企业采用外包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缩减企业经营成本,将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者辅助性的功能或业务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并支付报酬。这种操作方式可用获得同样多的劳动力,而且还不需要支付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不过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就有一些企业开始将外包转化为内包。
而内包的具体做法其实和内包是一样的,换汤不换药:
首先在集团内部成立一个子/孙公司对外招人,招到了就派遣到关联部门去干活。关键的点在于:这种子/孙公司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和外包制差不多,并不会因此多花钱。如果对应项目完成,不需要人了,直接把这个子/孙公司注销即可。
这种内包的好处是:对外招聘声称是直招,还能规避被人骂搞外包/劳务的坏名声风险。所以现在很多公司搞了很多的子公司,目的就是如此。
毕竟子公司的财务是单独核算的,薪酬福利也是单独核算的。完全可以不采用总公司的那套策略。
其实内包,外包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只给了较少的薪酬,做了较多的工作。除此之外,还有类似的名词:临时工、编外人员。都是这种套路。
最后:劳动法,呵呵哒!
好多企业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交社保和住房,未按工资全额为基数,更有大型企业大量用小时工,派遣工,两三月换一批,不用交社保和住房!!!为什么不跟个税一样,以工资全额为基数??
其实要把这模式治理一下都是很简单的。奈何既得利益关系团体让立法机关不作为。一个关键,双方没有直接的合同,那就无权限制对方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什么竞业协议,保密协议义务,都不应该作数。比如我是一个劳务派遣的设备售后维修,公司就不得限制我在业余时间兼职个人维修这些设备赚钱,更不允许让我签竞业协议,离职后两年不从事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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