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电视竟是二手货!签收后卖家就不管了吗?

中国法院网 2025-04-09 10:41:20

美滋滋地装修新房

提前买好家电

安装后一看

竟是个残次品!

找到商家,商家却说

“你都签收了,不关我的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小徐看到小区的团购群里在售卖全新电视,价格比较优惠,便购买了一台。因房子还在装修,电视送到后一直没有拆封包装。

一个多月后,小徐联系工人上门安装,才发现电视背板有两处明显的破损,而且背板还有油污,小徐怀疑电视可能是二手的,便赶紧联系团购群的商家。

商家回复说,小徐应当在签收时检查,现在已经签收一个多月了,电视背板油污怎么来的也无法确定。

无奈之下,小徐只好联系电视品牌方上门更换背板,并支付维修费230元。背景板更换后,小徐打开电视又发现,大屏幕上有两条黑色的竖线贯穿屏幕,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小徐再次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商家依然以“顾客签收即视为检验过商品质量”为由拒绝处理。

随后,小徐向电视品牌方客服查询案涉电视机信息,品牌方答复后台显示质保激活日期为2022年12月底。小徐这才得知,原来电视早在自己购买前9个多月就被激活了,这是一台二手电视。

气愤的小徐再次找到商家,表示商家在团购群里宣称销售全新电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则以小徐签收了电视即代表认可电视质量为由拒绝负责,认为签收后就与自己无关。多次沟通后无果,小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限限制。本案中小徐购买的电视,早在其购买前9个多月时已被激活,且电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商家在团购群中售卖电视时应当知晓该产品并非全新。尽管小徐签收电视一个多月后才发现问题,但小徐仍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商家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应受检验期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商家在团购群中承诺出售的是全新家电,却以二手家电冒充,小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全新家电的价格购入了并不符合预期的商品,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支持小徐退一赔三的诉求,判决团购群商家向小徐退还电视款2800元,并赔偿8400元,合计112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仅仅依赖商家提供的描述和图片进行购买,导致商品的部分质量问题难以及时被发现,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本案裁判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商品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以“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明确商家对商品真实状态的披露责任。

在此提醒电商经营者要坚守诚信底线,摒弃以次充好的侥幸心理,把关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而消费者也应对所购商品及时检查,遇到问题时与商家反映处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诚信的消费环境。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号

作者:钟诗蔚(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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