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意思是通过努力采取措施而达到一个最终的理想目标,它是一个动态的、多维度的概念,一定是一种综合性操作模式。
比如说一个地区治理得井井有条。
但是有些人认为犯罪具有偶然性,也有的犯罪学家提出一种犯罪饱和理论,也就是犯罪在社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系数。
也就是一个社会不管治理得多好,都会有犯罪发生。
犯罪是不可能通过治理消灭的。
总会有人盗窃,总会有人杀人,他们的原因非常具有偶然性。即使他们有很好的工作,很体面的生活,人们还是会因为感情、琐事产生矛盾纠纷。
社会治理的手段对这些内在的冲突无济于事。
就像危险驾驶一样,不管怎么查,总还是有一定比例的人酒后把持不住自己要开车。
酒后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总是有一定的比例,无关乎职业、身份、开什么车、喝什么酒。
对于犯罪好像只有打击一条路,只要打击的力度大到一定的程度,犯罪就能够下降。其他措施没有多少意义。
通过刑罚的惩罚来实现特别预防和社会预防,进一步还可以运用捕、诉手段实现刑事政策的动态把握,体现宽严相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这仍然是司法行为,只是打击力度、犯罪的把握问题,很难将这种打击力度的拿捏称之为治理。
治理好像还是要有一些综合的社会政策的参与,以体现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的要求。
但是长久以来与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很少被认真的考虑,我们很少考虑诉源治理的问题。
我们不太相信真的能把犯罪源头消灭掉。
司法机关对社会政策动员能力也非常有限。
但是相反,司法机关经常为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从而配合一些社会性治理的目标而被使用。
也就是司法有一种工具性的倾向。
比如某一领域行政管理措施失灵,就会让司法机关上,有些时候也不太管是否有法律的相应依据。
有些甚至是行政机关应该管而没有及时管或者没管好的领域,就让司法来惩罚,也不去认真考虑一下这些行为是否应该有刑事可罚性,以及行政机关在政策失误中担当的责任。
司法机关产生出于被招呼的角色,但很少能够招呼得动别人。
虽然你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但是否能够有效落实是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
但其实很多犯罪都是有社会性原因的。
尤其是近些年来新增的法定犯,这些行为在原来就是一个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突然之间就成了犯罪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这里边就存在将犯罪行为当作行政处罚的延伸了,将刑事司法行政化了。
这是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把刑罚当作行政处罚的加强版,以为严厉程度升级就能够解决问题。
其实并不然,法定犯的原因往往有社会的背景。
这一点,我们经常忽略了。
比如一些山区原来爆炸物犯罪特别多,怎么打击都不行。
这是因为这些山区产煤,小煤窑特别多,非常不正规,开采许可证都没有,更不要说爆炸物的许可证。但是挖煤一定要用爆炸物的,这就有了强烈的需求。
所以就有人倒卖爆炸物,有的是合法生产,但是流转不合法,有的就是非法制造的。而制造的原料又很常见,就是一些花费,只是需要特定的配比。因此土炸药特别多。
而土炸药不稳定,经常在制造的时候就爆炸了,因此往往是在制造爆炸物意外发生爆炸的时候才案发。
或者小煤窑炸死人了才案发,在查非法采矿的时候,才会追查到非法爆炸物的犯罪。
这些地区,在非法小煤窑没有彻底关闭的时候,这些爆炸物犯罪和非法采矿类的犯罪就屡禁不止的。
同时伴生的还有恶性的交通肇事犯罪,就是拉煤的车由于疲劳驾驶或者超载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些车是给非法小煤矿拉煤,因此突击运输,超载运输,半夜运输是非常常见的,这也直接诱发了交通肇事的发生。
这些犯罪就不是简单靠刑罚能够打击的。
最终这一地区这些类犯罪是因为对煤矿的彻底关闭,是在改变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而最终消失的。
一旦小煤窑小时候,那些爆炸物犯罪就变得烟消云散了,恶性交通肇事也变得极低。
这就是一种犯罪的产业链效应,你只有斩断产业链的源头才能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还有盗窃犯罪,以前偷钱包的挺多,还有偷自行车的。
现在还有偷自行车的么?基本没有了。
共享单车刚出现的时候,还有偷共享单车的,还有损害共享单车的。
这个过程也有一些打击,但是打击的力度并没有那么大,因为打击成本太高了。
最终偷共享单车的人是因为共享单车偷也偷不尽,而被共享单车的海洋淹没了。
主要是这些共享单车也没地方卖,也没人买,也不需要买,因为到处都是。
是共享单车的极大丰富,是人们对自行车的使用概念,从所有才能使用,到扫码就能使用的消费模式的变化,是共享经济对生活方式变革最终消灭了盗窃自行车犯罪。
偷钱包也是一样的,因为钱包里没有现金了,没得可偷。
买车的,乞讨的,都使用了二维码了。我现在一年都用不了两百元现金,很多人身上根本没有任何现金。
那这种直接的偷窃就变得失去意义了。
这也是盗窃犯罪的第一把交椅最终让位了危险驾驶罪的原因。
盗窃现金在客观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盗窃传统形态必然发生改变。
其中有一种盗窃形态极具增长,那就是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漏刷的方式进行盗窃。
这种盗窃方式与传统的盗窃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不是简单的把别人的东西放在自己兜里。
它是一种间接的盗窃方式,一般是买了一些东西,在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几件。
其实最开始可能就是无意的,但是发现也没有人察觉,就以为这个事好像也没人管,是一种监管漏洞了。然后很多次的漏刷最终被抓住,最后发现其实都是有摄像头的。
其实超市一直都是有摄像头的,只是他觉得可能也没有人盯着看。
因为摄像头与有人在场还是有所不同。
事实上,超市这种购物形式,就比商场要容易被盗。
因为超市的购物方式就是让顾客推个购物车进行自行选购,也就是可以自行接触商品,无需经过服务员的手,这本身就存在风险。
事实上,就是有很多人通过夹带等方式在超市进行盗窃。
而且超市的服务员要比商场少得多,监管的力度自然就会减弱。
但也正是通过这种减弱的,似乎冒风险的方式,让顾客得到更加放松的购物体验,所以才会不知不觉卖得更多。
所以商家即使有丢货的损失,最终发现还是超市这种模式更划算的。
而且它极大的减少了销售人员的数量,也极大的降低了劳动力成本。
因此可以说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
实际上,可以说偷的都永远没有卖的精。
因为你偷能偷多少啊,很多贵重的东西其实是有人专人看管和单独结算的。那些没人看管的商品相对来说价值就比较低。
还有很多食品就是给你尝的,你要是都尝一下你都能吃饱了。一开始的时候,你会发现有的人真是可劲吃,但是慢慢的吃没那么多了,他们是想买再尝,或者根本就不尝,因为怕被别人笑话。
占小便宜是会其他人耻笑的,这种不断被新的商业业态培养起来的羞耻心,反而成为商家最好的防御武器。
事实上,在这种氛围下只要品尝大概率都是要买一些的,这样反而通过一些小的让利获得了收益的最大化。
据说当年改革开放之后,白云宾馆刚在广州开业的时候,很多人都没见过,都去里边上厕所,厕所里的手纸很快都被用光了。但是宾馆没有拒绝市民参观厕所,也没有吝啬手纸的供应,反而成了最好的广告。
商家知道有舍有得的道理,在售卖甘鲜果品的地方,都是允许品尝的。你吃几个葡萄干或者几个小橘子,你不可能叫偷,那叫尝一尝。会做生意的老板会鼓励你尝一尝,即使看出来你不是真的要买,也不会说你是小偷。因为你一尝,就会有别人跟着尝,就会带来生意。因为这是最基本的从众心理。所以最大的收益还是归宿于卖家。
卖家为了维护这种氛围会非常淡化这种非法占有别人物品的行为,会把它合理化为一种顾客尝试行为。其实有些时候就是未经商家允许的,但只要不过分,商家一般都不会制止。
这种占小便宜的小偷小摸只要有利于商家,商家就不会制止,更不可能对这种行为犯罪化。
这也是为什么传统的盗窃犯罪一定是要一个数额标准的。
因为即使经济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也不会把所有的偷都上升为盗窃犯罪来处罚。
你不太可能因为饥饿而偷吃东西的人上升到犯罪程度。
只要他不是抢,在以往也不会当作犯罪处理。
但是自从多次盗窃没有数额标准就出现了问题。
这实际上是把多次小偷小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但是偷与偷还存在本质的差别。
传统意义上的偷,只通过秘密的方式改变占有,他要有一个过程。
比如在商场中的偷,他一定是有一个绕开服务员监管视线的过程。因为一般来说他不能直接接触商品,他接触并非法占有商品必须有一个侵犯性的动作。
这种侵犯性的动作也就是偷的过程,是人们所非常担心的,因为他害怕有一种被賊惦记的感觉,好像总有一只第三只手在伸向他。
商场其实是通过服务员这个人墙,可以将顾客挡在商品之前,不管你想要什么商品,都需要跟服务员说,服务员才能拿给你看看。而看看这个过程中也始终在服务员的注视之中。
某种意义上服务员会像防贼那样防着你,这给给人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影响了购买欲望,但确保了商品安全。
但是安全是有了但是销售成本提高了。
超市就是在降低销售成本,无人购物通道就是将销售成本进一步降低。
销售成本的降低必然是提高风险为代价的。
超市就是让顾客像在自己家一样尽情选购,而无人购物通道就是像全凭自己一样进行自主结算。
这些让人放松的环境必然会激发人性中占便宜的心理。
少刷一颗菜,与菜市场上在称完之后再添一根黄瓜,有时候这也异曲同工的感觉。
当然了再添一根黄瓜是当着人面拿的,这个是没有人看见拿的。
但是这种拿又与揣在偷里的故意隐藏有所不同,他是没有任何隐藏的,在摄像头下少刷了点商品。他是在赌你看不过来或者看不着。因为之前的漏刷就无人提醒。
从本质上他绝对是一种偷拿,但他有隐藏的偷,与故意绕开监管的偷,在动作上并不明显,从负罪感上很低,在给人带来的恐慌感上也不高。因为漏刷总是存在,无论是故意还是不故意的。
因为对不故意的漏刷不提醒,让人误判监管存在漏洞,即使有摄像头这是摆设,才放大了人性的贪欲。
这就像摄像头老是不拍的路口一样,交通违法一定会多起来。
监管与被监管存在一种猫鼠博弈。
人不是完全自律的,人必须有他律才能行为规范。
要求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也就是要求所有人在所有的时候君子都能独善其身是一种苛求。
这也是超市的商品会加识别条的原因,你不扫就会门口的安检仪就会叫,是因为有这个机制才会降低超市被盗风险,也是因为这个机制在与有人购物通道相结合,顾客才会变得自律。
人不是自然而然自律的。
但是自助结算通道漏刷的商品为什么没有叫呢?
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商品都有这种识别条,比如生鲜食品就没有,还有很多散装的食品也没有,比如一根火腿肠就没有。
事实上,这些超市盗的物品大多都是这种低廉的物品。
即使有几次,很多案件不过百元,甚至一种只有十几元钱。而不少行为人还是因为困难时期单位歇业没有工资,或者自雇者一时间没有收入,或者家里生病人的,也有学生,总之收入不高,偷的只是非常低廉的素菜和食品,目的是充饥。
虽然也有一些高收入人员也进行盗窃,但他们有些只是为了宣泄压力,寻找刺激,虽然不健康,但是对社会危害性极小。
这些在传统以数额来评价的时代,都不会按照犯罪处理,当今怎么可能当作犯罪处理?
这说明我们的犯罪观念发生了问题。
同时,之所以这类犯罪爆炸性的增加与新商业业态直接相关。
那就是通过更加无人化的购物环境,更加放松的购物氛围,所必然增加的商业风险,也就是无人监管情况下的违规行为。
这不是一种反常现象,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在建立这种新零售业态的时候商家就做好了承担此中商业风险的准备。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商业风险也通过减少销售人员的工资成本已经补偿了,而且通过提高购物效率,又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购买欲望,因此总体上是正收益的,否则无人结算通道也不会越来越多。
但是在这里,治理消费者无人监管情况下的行为失范问题,不应该简单的采用刑罚手段,而应该采取的是一种综合治理手段。
比如增加各种提示信息,一旦安保人员发现消费者违规就要及时提醒,而不是故意不告诉他,而等着送他去监狱,在送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捞取自己的好处。同时应该采取技术性的措施,对无人结算商品进行单独过机,进行技术监管。
当然这些预防犯罪措施必然的都要增加商家的成本,但这个成本必须要有商家承担,而不是想承担就承担,不想承担就完全转嫁了司法机关和消费者,让刑罚成为其提示员和保安员。是积极刑法观和机械执法观念让司法机关甘当了商家提示员和保安员的角色。
这样的局面应当扭转,主要的方法就是由商务部门对无人结算的购物环境标准必须进行规范,对没有达到标准的商家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来处罚,对于故意像消费者陷入人性陷阱的无良商家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其改进落实。
只有通过对犯罪环境的治理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源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