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上夜班的女工死在了厂区内,当地公安局向家属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XXX符合在心脏慢性病变、左侧小脑半球动静脉畸形伴病理性脑出血基础上敌敌畏中毒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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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敌敌畏中毒致死”,所以,当地人社局以属“自残或自杀”情形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指向系其他人使用敌敌畏导致xxx使用后死亡的情形下,认定死亡系自杀并无不当。而且当地公安局不予案件受理。
因为是中毒死亡,且排除了他杀,就被认定“自残或自杀”。看起来,是没有错的。但是,排除他杀就一定是“自残或自杀”吗?
法律有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说死者是“自残或自杀”,就拿出“自残或自杀”的证据来。法医鉴定也只是“敌敌畏中毒致死”,并没有说是因为“自残或自杀”。死者为什么要“自残或自杀”?何时服用的敌敌畏?死者服用的敌敌畏从哪里来的?这些有证据佐证吗?
职工廖某某后来在人社局的调查笔录中称,死者28日晚11点开始上班,两人一组负责落纱,29日凌晨1时40分许,同组工人发现xxx不见了,其出来找了很久没找到。凌晨4时多又与xxx频通话,xxx没接。9点左右在距离车间五六米外的草坪上找到没有生命气息的xxx。
网上有敌敌畏中毒的症状表现。口服敌敌畏10分钟即可出现症状。症状为: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抽搐口吐白沫等。12小时之内即可出现明显的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如果是在上班前喝的敌敌畏,那么同组工人肯定会发现。而且死者也不可能坚持上近3小时的班。
如果是在1时40分之后喝的敌敌畏,那么会有敌敌畏的包装,再就是死者中毒后症状的遗留物,如吐出的污秽物等。
这些调查清楚了吗?这些难道不用调查清楚吗?当地的人民公安机关啊。
更为荒诞的是,判决书载明,xxx去世后,家属曾要求调取厂区监控视频,却发现该厂区监控全部失效。
敌敌畏中毒致死,不能成为谜案啊。
注:新闻来源于2024.11.20澎湃新闻《女织工在厂区死亡被鉴定系中毒:警方排除他杀,家属申请工伤、索赔均被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