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不但有“税”,还可能有“刑”

税律周 2024-03-21 14:51:36

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合同(通常称为“阳合同”)用于向政府机关报告,以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目的;另一份或多份合同(通常称为“阴合同”)则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和交易条款,但不对外界公开,是实际执行的合同。

这种做法通常用于逃避税收、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一份合同可能标明较低的交易金额以减少应缴税款,而另一份合同则包含实际的、更高的交易金额。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因此被视为违法行为。

在中国,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阴阳合同”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强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2.阴阳合同举例

(1)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

在一宗建筑工程合同案例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后来,双方就工程价款发生争议,经过司法鉴定,依据原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确定工程造价。这个案例中,可能存在为了规避税收或其他目的而签订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报告较低的金额,另一份则反映了双方真实的交易金额。

(2)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在一宗房屋买卖合同案例中,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总价和付款方式。为了规避过户税费,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了一个较低的房屋总价款。杨某夫妇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剩余款项未支付而产生纠纷。这个案例中,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金额不一致,一份用于实际交易,另一份用于向税务机关报告,以降低应缴税款。

(3) 商业用房认购案例

在另一宗商业用房认购案例中,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和房款。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据,其中一张明确表示部分款项不计入合同全款。随后,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一个较低的购房单价和总价。这个案例中,双方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实际交易,另一份用于对外报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这些例子展示了“阴阳合同”的典型用法,即当事人为了逃避税收或其他非法目的,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向政府机关报告,另一份则反映了双方真实的交易意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对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对“阴阳合同”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阴阳合同”涉及逃税行为的处罚措施:

(1)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一旦发现纳税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罚款:除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税务机关还会对逃税行为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信用记录:逃税行为还可能被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和未来的经济活动。

(5)公开曝光: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公开曝光逃税的企业和个人信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规定的“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

行政机关尤其是税务机关对“阴阳合同”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的法律适用,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因此,企业和个人应避免使用“阴阳合同”逃税,以免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4.阴阳合同的刑事责任

如果逃税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可能构成逃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近发布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并入刑。这一司法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阳合同)数额较小,专门用来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阴合同)数额较大,是实际执行的合同,但不对外界公开,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而且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

《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这意味着,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将被明确视为逃税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提高了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明确列举了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反映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于逃税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旨在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通过明确规定“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助于遏制逃税行为,促进税收公平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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