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神木市瑶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2.12514综采工作面回风侧端头处有一处1.5×1.5m的顶板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单体液压支柱;
3.12514辅运顺槽1340m处顶板破碎,12514综采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段局部煤帮破碎,未加强支护;
4.12516辅运顺槽六联巷使用的一台照明综合、皮带综合保护装置1月13日入井未进行防爆检查;
5.主斜井井底煤仓上口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篦子;
6.12516皮带顺槽带式输送机人行侧跑偏防护装置距离托辊外沿30mm,超过规定的20mm距离;
7.12516辅运顺槽带式输送机皮带磨损严重,使用的800mm皮带局部宽度不足600mm,不符合《瑶渠煤矿胶带机管理制度》要求的“皮带磨损量超过10%,及时更换;
8.矿井2024年第四季度未进行固定敷设电缆绝缘检查;
9.矿井编制有《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未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10.125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700m处存在一处巷道煤壁片帮(3×1.5m),未及时处理;
11.12516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使用铁丝网防护,未固定,且一半滚筒在铁丝网的外边;
12.矿井采用采空区注氮气防灭火,2025年3月份12514综采工作面氧化带平均氧气浓度达12%,均高于煤自燃临界氧气浓度7%;
13.查矿井密闭墙观测记录,煤矿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未进行漏风分析,未掌握密闭区的自然发火趋势;
14.矿井井下消防材料库未按照《瑶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悬挂管理牌板;
15.12514综采工作面第50#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16.12514综采工作面配电系统图未标注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17.12514辅运顺槽1050m处顶板离层仪安装不规范,顶板离层仪杆体与顶板未贴合,无法正常观测使用;
18.《1251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距离工作面100m范围内的顶板离层仪每日观测一次,实际每周观测一次。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3(b);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款第三项;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9.《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2.《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4.3.1.2;
1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三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给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神木市瑶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解家堡乡大柏堡村,法定代表人为刘*彦。井田面积:20.3555km2,设计生产能力:0.60M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