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肠息肉手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死亡,医方赔偿140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5-01-23 13:54:41

一、患方诉称

2019年6月26日黄某某(女,出生于1997年9月21日)因下腹疼痛半年,大便带血10天到某医院处就诊,经检查后诊断为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后在某医院处行全结肠切除和回肠直肠切除术吻合术。术后患者发生吻合口瘘经长时间住院治疗后,病情未有好转于并呈逐渐加重趋势,2019年8月10日在某医院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某医院辩称

对患者黄某某的死亡表示遗憾,患者的死亡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责任程度进行计算应以60%为宜。

三、鉴定意见

黄某某在某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此过错与黄某某肠合口漏、二次手术、肺栓塞死亡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60%-70%。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医院对手术术式的介绍和选择上未在术前讨论中讨论,也未向患者介绍,在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也无替代方案,没有手术可采用开放式(全开腹切口约20cm)及腹腔镜辅助下全结肠切除(切口约10cm)等,知情告知,利弊分析等以供患者及家属选择,没能完全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存在过错。

2.2术前讨论中提出不行预防性造口,易发生吻合口漏,建议术前沟通,但未讨论如不行预防性造口是否可行手术,是否有防范措施,或者如患者(及家属)坚持不行预防性造口手术是否暂停继续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直到同意时再手术。

在提供的材料中未见有耐心与患者家属交流的记录,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没有患者及家属“拒绝预防性造口的记录与签字”(有史XX医生的签字)医院未能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在明知不行预防性造口则风险大,发生吻合口漏的概率高,但仍在不做预防性造口的情况下,实施全结肠切除术及回肠直肠吻合术;

结果术后第4天(7月5日)腹腔引流管引出约1000ml暗褐色液体,可见少量肠内容物,吻合口漏发生了(补充诊断回肠直肠吻合口漏-见病程记录),而且由此使病情渐渐恶化,使费了十个小时尽努力所做的全结肠切除术未得到好的结果。医院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仍为之有些勉强。在已估计到风险而未有回避风险的措施情况下,仍坚持做了手术,埋下了隐患。医院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

2、术后患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医院在术前曾有预判,但临床实践中观察不够细致,没有仔细分析患者实际情况,在发现已有回肠直肠吻合口漏时,先采用双套管冲洗,加强抗生素治疗,希望能用保守方法治愈吻合口漏,想法是好的,但未分析本案未行预防性回肠造口,采用保守治疗是难以治愈吻合口漏的。

因为吻合口的张力、血运差,以及机体营养状况差这些因素均不能解决,吻合口漏的成因无法去除,冲洗治疗只是部分减轻腹腔感染而解决不了肠漏之后加重肠粘连,进而导致肠梗阻的问题。医院在吻合口漏发生后没能及早剖腹探查,进行较为有效的治疗,拖延较久;

直至7月19日(确诊吻合口漏已半月!)已发生肠梗阻不得不紧急实施二次手术进行剖腹探查,已见广泛肠粘连而且盆腔内小肠已呈“冰冻样”,医院二次手术有所拖延,临床思路较为狭窄,未能实事求是分析病情及早进行二次手术,使病情延误进一步加重,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3、患者化验D-二聚体明显增高,血栓形成的概率大,医院已在病程记录中也多次提到:患者易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如血栓脱落很可能发生肺栓塞,可造成生命危险,医院对风险的估计停留在纸上,在回避风险的措施上明显不足,未进行有效的医疗干预。医院在防治下肢静脉血栓的治疗不得力,存在过错。

五、法院判决

2022年4月25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1,479,521.58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720
评论列表
  • 2025-01-23 23:32

    癌变吧 不然怎么切厂子

  • 2025-01-24 16:07

    可惜了,术前都查到下肢静脉血栓,还能发生肺栓,在全国推广vte防治的今天,还能发生这样的事情,败诉赔款,不冤

  • 2025-01-27 20:22

    什么都不是!但什么都是!靠吹[呲牙笑]

  • 2025-01-24 15:58

    围术期瘘了,主刀大夫有责任,是术前判断还是术中处理没搞清楚?该担责任是要担的。敢排板做,就是要有担当。外科临床医生比拼是眼界,比拼是胆量,比拼的手技,没有担当就不要做外科。一个外科医生的成长是有患者的生命铺垫的,不能辜负患者生命相托,家属的殷切希望。不论是哪个方面,要做到能人所不能,是外科医生的最高境界

  • 2025-01-26 08:10

    这赔的钱减掉付给医院的费用还剩多少?